觀念平臺-全球保險資本監理的美國市場觀察
2010年曾參與於新加坡舉辦每五年世界風險與保險經濟大會(World Risk and Insurance Economics Congress, WRIEC)的保險監理官座談,透過實地對話,進一步瞭解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與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NAIC)於國際化監理的思維。反觀臺灣保險監理歷程大多參考及沿襲美國NAIC監理制度,而近晚逐步接軌屬於歐盟IAIS倡議的國際保險監理準則。
回顧美國保險清償監理150年曆程,保險監理強調維護保單持有人和保險給付利益關係人之權益,並促進保險市場發展。歐盟則着重於國際活躍和系統性風險之保險集團(IAIG, Internationally Active Insurance Group),建立資本框架和標準,避免因公司倒閉產生市場動盪。
美國保險清償監理政策由NAIC制定,且依各州而異,而歐盟和世界其他主要地區,清償監理權限屬國家層級。美國和歐盟監理思維不盡相同,因大型保險公司多以集團經營,歐盟監理關注集團清償能力,美國監理則着重單一法人公司。
美國監理機構如何看待國際保險資本標準呢?
金融海嘯後,聯邦政府建立聯邦保險局(Federal Insurance Office, FIO),涉及國際監理與跨州協調。全球規則和資本標準下,大型美國保險公司將面臨資本適足壓力,儘管有人贊成資本監理一致化但亦有反對聲浪,認爲美國製度已近完備。
依據美國保險資訊協會(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研究分析,美國監理機關認爲,基於集團資本可於法人成員間移動,單一實體監理較整體集團有效。同時歐盟監理採保護所有利益關係人思維,提高資本標準防止保險公司破產其效果仍有限,集團合併監理應僅爲補強措施而非取代現行法律。
同時基於不同會計準則,彈性監理思維較符合市場實務,全球保險資本標準應僅是評估資本工具,高資本要求可能增加保險公司額外經營成本,進而降低產業經濟效能。
美國當局雖支持全球保險資本標準,但僅規則被認爲符合該州法律並適用於美國保險市場,纔會採更高資本要求。美國監理機構正爲國際活躍保險公司(IAIG)制定集團標準,因落地美國開展保險業務,皆須達到該州最低資本和盈餘標準,因公司型態(股份或相互)和經營類型(壽險或產險)而異,除對於公司財、業務監理外,每州皆有保險安定基金系統,保險人破產時提供保單條款約定之理賠。
美國保險清償監理制度是如何演進呢?
依1945年《麥卡倫-弗格森法案》(McCarran-Ferguson Act),美國保險監理屬於州管轄事務,依美國保險資訊協會摘要美國保險監理歷程如下:1970年代預警機制,NAIC檢查保險公司年度報表財務比率,包含公司保費、盈餘、獲利能力、流動性和準備金等。1979年此比率成爲NAIC保險監理資訊系統,以IRIS (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表示,爲NAIC分析清償能力工具(FAST, Financial Analysis Solvency Tools)。
1980年代,四家大型財產保險公司破產,原因包括公司欺詐和管理不善、準備金不足、監管機構缺乏協調及財務檢查不足。NAIC通過法案,要求獨立會計師審計及精算師簽證。
1990年代,NAIC建立風險資本(RBC, Risk-Based Capital)規範,取代早期固定資本和最低盈餘,結合預警指標(實地金融檢查,IRIS及FAST)監理。
2008年啓動清償監理現代化(SMI, Solvency Modernization Initiative),重點爲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ORSA, 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與NAIC控股公司示範法(Model Holding Company Act)。 ORSA要求保險公司與集團對風險管理和資本進行自我評估,並落實企業風險管理(ERM);其次,將風險和資本提升至集團層級。自2015年開始,保險公司須向州監管機構提交年度ORSA報告。NAIC控股公司示範法涉及保險集團及關係企業間風險集中度,規範保險控股公司須向監理機構揭露金融交易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