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男子持刀強姦女同事 已被逮捕

(原標題:重慶男子持刀強姦女同事 已被逮捕)

深圳南山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深南檢刑訴〔2018〕2078號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002291990********,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城口縣,在**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工作,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棟**樓。因強姦嫌疑,於2018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強姦罪,經本院批准,於2018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與被害人孫某某均爲**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員工。被告人程某某追求被害人孫某某遭到拒絕,心生怨恨。2018年9月2日21時許,被告人程某某趁被害人孫某某獨自在廠區IQC檢驗區上夜班期間來到檢驗區,將其強行拉入儲物間裡按倒在地,用隨身攜帶的美工刀抵住被害人孫某某的臉部進行脅迫。隨後扯掉被害人孫某某的內衣內褲,並脫掉自己的內褲,騎到孫濛濛身上試圖實施強姦行爲。因被害人孫某某一直反抗導致其未能得逞,被告人程某某便用手指摳摸被害人。被害人孫某某反抗並試圖奪走被告人程某某的美工刀,導致被告人程某某手部被劃傷流血從而停止侵害。其後被告人程某某用其手機拍攝了被害人孫某某裸照,威脅其如果告發就散佈裸照。被害人孫某某爲穩住被告人程某某,提出到辦公區爲其包紮傷口。二人共同離開儲物間進入辦公區,被害人孫某某趁程某某不備用辦公電腦給上司姜某某發送了內容爲“救命城西(程某某諧音)”的求救電子郵件。當晚11時50分許,兩人從辦公區離開。經過廠區保安崗亭時,被害人孫某某讓保安張某某幫忙報警,程某某當場逃跑。2018年9月3日1時許,民警在南山區羣芳街與鬆坪山交匯處抓獲被告人程某某。經鑑定,被害人孫某某在被侵害過程中造成的損傷程度爲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物證:從被告人褲兜搜查出來的用以增強性功能的倍耐力生殖器溼巾,折斷刀頭的美工刀一把,被害人被拖拽過程中掉落在現場項鍊;2.書證:被告人指紋卡、人員基本信息、三面照,抓獲經過,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被告人傷情照片,被害人裸照,違法犯罪經歷對比報告毒品尿檢現場檢測報告書;3.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劉某某、姜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鑑定意見:廣東中一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深圳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DNA檢驗報告;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案發地走廊監控錄像和截圖、案發當晚被害人現場還原和指認視頻、被害人求救電子郵件記錄。

本院認爲,被告人程某某波違背婦女意志,試圖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姦婦女,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程某某已經着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倩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