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男子未帶通行證被攔 持菜刀砍殺他人

(原標題重慶男子未帶通行證被攔 持菜刀砍殺他人)

被告人陳超民,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81967********,漢族,初中文化,重慶市銅梁區人,住重慶市銅梁區**鎮**村**組**號。2011年因無證駕駛被原重慶市璧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1年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原重慶市銅梁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2013年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原重慶市銅梁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2015年因毆打他人被銅梁區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因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被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2月25日被重慶市璧山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3月18日經本院批准,次日由重慶市璧山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璧山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超民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7時許,被告人陳超民醉酒後在進出重慶市璧山區璧城街道遠林一街疫情卡點時,因未隨身攜帶出入通行證,被卡點執勤志願者陳某甲等人攔下,雙方發生口角,後陳超民的姐姐陳某乙將出入卡拿來並將陳超民接進。數分鐘後,陳超民回陳某乙家,從陳某乙家中攜帶一把菜刀來到卡點,並持菜刀向陳某甲頭部頸部連砍數刀,砍殺過程中刀柄斷裂,後陳超民被羣衆當場控制。陳超民的行爲造成陳某甲左示中節、末節指骨骨折,左示指伸肌腱損傷,右手皮膚裂傷,以及枕後皮膚裂傷等。經鑑定,被害人陳某甲所受損傷爲輕傷二級。經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鑑定,被告人陳超民系普通性醉酒,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物證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2.書證戶口、抓獲經過、病例材料;

3.證人證言:證人袁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甲的陳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超民的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DNA鑑定文書乙醇檢驗報告、傷情鑑定文書、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司法鑑定意見書

7.辨認筆錄、指認現場筆錄;

8.視聽資料:現場視頻監控等。

本院認爲,被告人陳超民持刀故意殺人,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超民已經着手實行犯罪行爲,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