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銘自認非30年前舊案之「累犯」 提再審遭駁回確定
▲張錫銘自認非累犯而被加重,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犯下多起綁架案件、綽號「惡龍」的槍擊要犯張錫銘,最後遭判無期徒刑入監,目前在臺南監獄服刑超過10年。而他針對30年前他曾犯下的傷害案件,自認當時並未執行,不符合「累犯」加重刑度的規定,請求准許再審。但最高法院認爲這個問題應循「非常上訴」途徑尋求救濟,7日駁回再審聲請確定。
張錫銘師承昔日槍擊要犯「穿山甲」詹龍欄,詹被捕後,張錫銘仍在山區各地竄逃,並犯下泰雅度假村陳姓董事長、南投中興廣播電臺洪姓小開、和欣客運楊姓少東等多起綁架案,得手數億元,並被警方列爲槍擊要犯。最後在2005年7月間,由時任刑事局長侯友宜率隊,在臺中縣龍井鄉逮捕張錫銘。張錫銘遭判無期徒刑定讞,目前在臺南監獄服刑超過10年。
在監獄服刑的張錫銘轉性,發憤讀書。去年5月間他多次透過友人公開獄中親筆信,爭取以受刑人的勞作金繳納國民年金保費,也曾抱怨受刑人勞作金分配到的比例太低、監所20年沒調薪。最後法務部決定修正《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等相關規定,張錫銘功勞記上一筆。
另外他針對臺南高分院及歷審判決,均以「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東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1991年12月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傷害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新法或舊法的規定,均構成累犯。」累犯加重刑度規定判刑,有所不滿。張指出,他1989年5月間,被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2總隊執行感訓,1990年8月間又因傷害案件遭臺東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他於1991年2月結訓,期間均未曾執行該傷害案件有期徒刑2月刑期。張稱,「既尚未執行,何來累犯之例論處?」
臺南高分院受理後,認爲此屬「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問題,應循「非常上訴」途徑尋求救濟,駁回張錫銘聲請。張錫銘抗告,最高法院審理後,7日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