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大法庭裁定 犯重罪坦認就符合自首要件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作成指標性裁定,推翻以往決議,認定犯罪行爲人因爲輕罪被偵查機關發現,但主動對重罪部分坦認犯行,可以符合自首要件獲得減刑;最高法院表示,這個裁定展現與時俱進、積極創新的開明風格。
本案梁姓男子被查獲侵佔罪,之後他又主動坦承販賣三級毒品,依照以往最高法院的決議,認爲樑的行爲是「裁判上一罪」,因輕罪部分已被查獲不符合自首要件,但承審庭刑事第六庭有不同見解,因此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大法庭推翻先前的決議見解,認爲樑男已對販毒重罪坦白犯行,就可以符合自首要件,不因裁判上一罪的想像競合犯影響;承審庭刑事第六庭將依據裁定結果,再作成有利被告的判決。
舉例,如果有人因持武士刀上街被警方查獲,但他卻主動供出先前拿刀殺人的事實,以往最高法院決議認爲不構成殺人自首,但依據這次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該名殺人犯就可以用自首獲得減刑。
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創司法首例由庭長直升院長,但本案審理時他仍是大法庭的法官,今天宣判他時再次穿法袍,與大法庭審判長洪昌宏一起宣示裁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