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蘇大媽慘了!濫訴「易科罰金被撤銷」…得入監服刑100天
▲臺南「蘇大媽」確定要入監100天了。(圖/資料照/記者黃孟珍翻攝)
臺南檢舉達人蘇大媽2018年9月間因大鬧診所,被依違反《醫療法》判刑5個月確定,得易科罰金15萬1千元,孰料,她之後仍不改濫訴、滋擾公務機關的行徑,決定撤銷剩下2期的易科罰金。蘇大媽不服向臺南地院聲請異議,但遭到駁回,她不滿提出抗告,9日上下午亦遭臺南高分院駁回,要入監服刑100天。
蘇女前因違反醫療法判決確定,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蘇女於2020年12月23日經臺南地檢署執行檢察官傳喚到庭訊問後,諭知准許聲明蘇女分期繳納易科罰金。
檢察官另於2021年1月15日以蘇女不知悔改爲由,撤銷准予易科罰金暨分期繳納等處分,並命蘇女應於文到10日內到案執行,蘇女不服向臺南地院聲明異議並同時聲請保全證據及調閱2020年12月22日申告兼陳情筆錄等。
臺南地院法官指出,認爲蘇女經執行檢察官傳喚到庭訊問後,就醫療法確定判決諭知准予易科罰金部分,依蘇女之聲請,準分3期繳納。其後檢察官於2021年1月15日,以「聲明異議人又多次以其另案告訴人改列證人之身分要求檢察官給予證人旅費而大聲咆哮、無理申告法警涉犯強制罪、於夜間櫃檯外等候區、地檢署西側門等地區對於法警不斷咆哮騷擾、拍打櫃檯」等情事,認爲蘇女在執行期間毫無悔意,完全不改咆哮、藉端滋擾公務機關之行徑,且先前所犯多起妨害公務、侮辱公署等刑事案件及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多次是在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施強暴脅迫或侮辱之行爲而構成妨害公務,原核準分期繳納易科罰金之目的顯然不能收矯正及維持法秩序等之效果,而撤銷准予易科罰金暨分3期繳納之處分,並命聲明蘇女應於文到10日內到案執行。
蘇女不服再向臺南高分院提出抗告再度聲明異議,臺南高分院9日下午,以抗告人蘇女聲明異議對象有違誤,撤銷原裁定,重新定聲明異議駁回,其他抗告駁回。
臺南高分院指出,抗告人對檢察官原諭知准許分期繳納易科罰金,後於2021年1月15日撤銷准予易科罰金及分期繳納等處分聲明異議部分: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爲不當者,聲明異議之管轄法院爲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其聲明異議系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爲之,其聲請爲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爲實體上之審查。
本案系臺南高分院對抗告人違反醫療法案件確定判決,抗告人不服執行檢察官撤銷准予易科罰金及分期繳納等處分,依刑事訴訟法應向臺南高分院聲明異議,抗告人逕向一審臺南地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而一審於此部分逕爲實體裁定,也有違誤,一審裁定此部分既有違誤,應由二審將此部分撤銷。
抗告人之前即對檢察官撤銷准予易科罰金及分期繳納等處分,向臺南高分院聲明異議,二審法官實質審理後,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抗告人聲明異議無理由,已於2021年1月29日裁定聲請駁回確定。依有關實體事項之裁定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抗告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再向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人再以同一事由聲明異議,故二審法官從程序上裁定駁回此部分之聲明異議。抗告人聲請保全證據及調2020年12月22日申告兼陳情筆錄部分,此聲請應在一審審理時提出,此項定有明文,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