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駕再犯不準罰錢得入監 妻提異議獲法院撤銷
爲了嚴查酒駕,各縣市警方擴大酒駕攔查取締勤務,臺灣高等檢察署也訂出「5年內3犯」酒駕,不準易科罰金的原則,要求各地方檢察署,嚴懲酒駕累犯。(資料照)
臺中市鄭姓男子今年3月因酒駕被檢警攔查起訴,臺中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檢方認爲鄭男市酒駕累犯不準易科罰金;眼看鄭男得入獄服刑,鄭妻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審理認爲鄭男是第二次酒駕,撤銷檢方裁量指揮,准予易科罰金;檢方得抗告。
爲了爲嚴懲並遏止酒駕,各地方地檢署今年初以來,接連發布新聞稿指,針對酒駕累犯將不準易科罰金,直接命入監執行;臺中地檢署因此針對鄭男的判決,不準易科罰金,要將鄭男發監執行。
眼看丈夫得進監獄坐牢,鄭妻趕緊向臺中地院聲明異議;她指出鄭男是家中經濟支柱,若入監坐牢,家中經濟來源恐中斷;也替丈夫辯解,去年8月和今年1月酒駕,酒測呼氣濃度分別爲0.39、0.28mg/L,雖超過0.25,但濃度不算很高,且也未發生車禍,或異常、危險駕駛行爲。
鄭妻稱,第二次酒駕,丈夫是前一晚在家中喝啤酒,隔天覺得酒退了纔開車出門工作,沒想到年紀大了代謝變慢,被攔查酒測呼氣時濃度纔會超標,直接發監不準易科罰金,有違比例原則。
臺中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爲,法務部就酒駕再犯發監標準是「5年內3犯酒駕,原則不準易科罰金」,但也列出5項但書;而鄭男的累犯認定,是曾在2019年7月因業務過失致死獲得緩起訴,去年8月首次酒駕,則被判刑2月、緩刑2年確定。
臺中地院法官審酌,鄭男今年酒駕是第二次再犯,業務過失致死獲緩起訴,是因鄭男擔任工地負責人,未注意並落實工安防護,導致員工不慎意外摔死,賠償和解後獲檢方緩起訴,過失犯罪與酒駕性質迥異,中檢之指揮檢裁量權有瑕疵。
考量鄭男二度酒駕判決確定,執行期間自自3月31日至6月30日期滿,若法院僅撤銷再經由檢方重行決定,加上往來程序時間,形同讓鄭男完全未獲救濟,因此裁定撤銷臺中地檢執行指揮書,並直接諭知准予鄭男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