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減煤減排有成 不應就事實本質一再誤寫誤繕

▲臺中火電廠許可證如何處理引發諸多爭議。(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宋祥正/臺電法務室主任

行政行爲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4條定明文。中市府對於臺電公司中火許可證不當處置所引發的諸多爭議,應當隨着相關違法處分被撤銷、臺中生煤自治條例牴觸空污法部分條文函告無效而告一段落,臺中市府必須就中火各該許可證已回到行政處分前的法律狀態分別依法處理;惟對於事實面的認知,參照中市府法制局長4月2日的媒體投書(李善植,中火許可證變動始末之揭密)觀之,恐再次陷入誤寫誤繕、有引人錯誤之虞,而有釐清的必要。

李局長該篇投書內容,到底對於臺電公司中火106年所提減煤計劃,是有所誤解、還是刻意「曲解」?如果是要藉此正當化中市府108年包括「誤繕」等等違法行政處分,其實在臺中生煤自治條例牴觸法律宣告無效之後,不論之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還是之後違法「誤繕」更正定義等行政行爲,都已經失去法律正當性。但是,如李局長所言,既然要「揭密」,就應該還原事情原貌,而不是一個杜撰的小故事

▲臺中火力發電廠。(圖/臺電提供)

106年11月中火申請9部機組展延許可證時,臺電提出「臺中發電廠減煤計劃」,內容提到「臺電公司藉由電力調度及臺中發電廠機組效能提升,自107年起,年度可減少約315萬噸煤炭使用量,減量百分比爲15%」。但中市環保局嚴審後覈定中火生煤減量應從315萬噸提升至500萬噸,將整廠許可證的生煤許可總量由每年2,100萬噸降至1,600萬噸,中市府亦於106年11月29日召開記者會及發佈新聞稿,皆可自證,臺中電廠也始終遵照中市府106年展延之許可證規定進行操作。

但在李局長的投書中,卻將中火減煤計劃中的「年度」誤繕爲「每年度」,並據此曲解爲每年持續遞減315萬噸用煤,試圖合理化中市府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減煤手段,以順遂其恣意減煤之目的。臺電106年所提中火減煤計劃之真意自始至終都是每年以2100萬噸生煤許可量爲基準減量315萬噸,並非依前一年用煤量再逐年遞減。否則試想,若依照局長自己理解的算法,中火107年起「每年度」減少315萬噸用煤,用煤量終將於數年後減至歸零,不是形同關廠

環保署撤銷中市府環保局之違法處分,行政院亦宣告中市府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之後,縱然減煤4成法律上已不具拘束力,但並不影響臺電的減煤決心。事實上,去(108)年中火用煤量僅1264萬噸,幾乎達到當初中市府106年減煤四成(1260萬公噸)的要求。中火未來仍持續推動「短期降載、中期環保改善,長期新建燃氣機組」,並加速提早二年完成室內煤倉興建。中市府應該已清楚看見中火減煤減排的努力,臺電期盼本案回到法治客觀探討空品改善,共同努力、協力解決中市空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