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已婚男老師教室約會女子,事後被敲詐143萬!

(原標題:宿遷已婚男老師教室約會女子,事後被敲詐143萬!)

(2019)蘇1302刑初315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新梅,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於江蘇省宿遷市,漢族,無業暫住地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戶籍地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曾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12年9月2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現因涉嫌犯強迫交易罪,於2019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宿遷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青春,江蘇潤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宿區檢刑二刑訴[2019]3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新梅犯敲詐勒索罪,於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於2019年6月26日依法將該案轉爲普通程序,並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申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新梅及其辯護人劉青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7月,被告人張新梅和被害人苗某某通過網絡相識併發生性關係。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張新梅多次以要到被害人學校、家裡告發、曝光二人不正當男女關係相威脅,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償還借款等由頭向被害人苗某某“借錢”合計達人民幣1431490元,用於網上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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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張新梅的供述,被害人苗某某的陳述證人劉某某等人的證言,相關書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張新梅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威脅或要挾的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新梅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敲詐勒索罪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且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但其提出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立功情節

被告人張新梅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張新梅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被告人張新梅主動歸還給被害人部分欠款,該部分還款應認定爲普通借款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應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扣減;3.被告人張新梅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張新梅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張新梅和被害人苗某某通過網絡相識,後二人發生性關係。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間,被告人張新梅多次以到被害人苗某某學校及家中告發、曝光二人不正當男女關係的方式威脅、逼迫被害人苗某某借錢給其用於網絡賭博,共計人民幣141149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張新梅於2019年2月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張新梅已退還被害人苗某某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張新梅的供述,供認2018年夏季時,其與被害人苗某某通過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互相添加後成爲好友。7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苗某某約其見面,後將其帶至被害人苗某某工作的學校辦公室並與其發生性關係。從2018年7月26日起,其開始問被害人苗某某借錢用於網絡賭博,被害人苗某某不願意,其就揚言要曝光其跟被害人苗某某的不正當男女關係,去被害人苗某某的學校找他領導,讓他丟工作,其還發微信給被害人苗某某,如果不借錢其就去他家中找他老婆。期間,其以欲曝光二人不正當關係的方式逼迫被害人苗某某借給其共計人民幣1432000元,後其陸續償還給被害人苗某某每次2000元,共計六七次,2018年10月份左右還還了20000元。

2.被害人苗某某的陳述,證實其與被告人張新梅通過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成爲好友。幾天後,其約被告人張新梅見面,後在其學校教職工宿舍內與被告人張新梅發生性關係。之後,被告人張新梅就以各種藉口向其借錢,並威脅其要將二人發生性關係的事情告訴其學校以及家庭,其內心害怕便多次轉賬給被告人張新梅,從2018年7月26日至9月6日期間,其通過轉賬及現金交付的方式支付給被告人張新梅共計人民幣1432000元。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張新梅共計償還其人民幣20510元,10月29日又償還其人民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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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人姜某某、劉某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張新梅欠姜某某錢,被告人張新梅沒有固定工作且一直暫住在其家中,每個月償還其兩三千欠款。

4.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其與被告人張新梅系親姐妹關係,其辦理過一張農業銀行銀行卡卡號是62×××73,卡內沒有存款。在2018年3、4月份的時候,其將該農行卡給被告人張新梅使用,銀行交易流水都是被告人張新梅交易的,其從來未使用過該銀行卡。

5.微信聊天記錄,證實被告人張新梅與被害人苗某某通過微信相識、相約見面以及被告人張新梅要挾被害人苗某某並索要錢款的事實。

6.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實被害人苗某某辨認出被告人張新梅。

7.銀行交易明細,證實被害人苗某某自2018年7月26日至9月6日期間,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給被告人張新梅共計人民幣1392000元。

8.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張新梅曾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12年9月27日被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9.戶籍信息,證實本案被告人張新梅、被害人苗某某及相關證人的基本信息。

10.到案經過及發破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張新梅於2019年2月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均來源合法,證據間相互印證,具有證明效力,足以證實被告人張新梅敲詐勒索被害人苗某某的事實。

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新梅於案發前後歸還被害人部分欠款,該部分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應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扣減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新梅通過欲曝光二人不正當關係的方式,要挾被害人苗某某向其借款,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明顯,且客觀上被害人苗某某基於恐懼心理,害怕二人不正當關係被外界所知,而多次通過銀行轉賬以及現金交付的方式支付給被告人張新梅共計人民幣1432000元。案發前,被告人張新梅雖已歸還被害人苗某某共計人民幣20510元,但該償還行爲並不能否定其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且公訴機關也並未指控該部分爲犯罪數額。至於被告人張新梅於案發後歸還被害人苗某某人民幣20000元的行爲,同樣基於其先行的犯罪事實,該行爲也只能認定是退賠行爲,不應從敲詐勒索數額中予以扣減。對辯護人的上述意見不予採信。

關於被告人張新梅提出有立功情節的意見。經查,公安機關出具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張新梅所檢舉的相關涉案線索正在覈查辦理過程中。因其所檢舉的線索並未被公安機關查證屬實,故不予認定爲具有立功表現。對被告人的上述意見不予採信。

本院認爲,被告人張新梅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新梅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新梅已退賠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新梅有刑事處罰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與上述相同意見,本院已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新梅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32年2月1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新梅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391490元,返還被害人苗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 明

人民陪審員 李 平

人民陪審員 範豔豔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