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飲料店打工「車禍求償萬元」 勞工局:是否職災成關鍵
▲臺南有女大生飲料店打工期間車禍,事後以店家未投保勞保等理由,向店家求償上萬元。(圖/資料照示意圖與本案無關,陳以升翻攝)
臺南1名女大生到飲料店打工期間,發生車禍骨折,事後女大生寄存證信函給店家,自稱遭終止勞動契約,以店家未投保勞保,要求店家理賠醫療費用、工資損失等等費用,臺南市勞工局指出,店家是否應補償,認定「職災」是關鍵。
據瞭解,該名女大生在臺南1家飲料店工,時薪160元,她陸續上班10天,但因發生車禍造成骨折,店家接到通知後,要她專心養病,等傷勢好了後再來上班,但過了25天,她指控店家與她終止勞動契約,寄存證信函給店家,以店家未投保勞保,依勞基法要求店家付給她養病時的工資及醫療費用共約1萬多元,且需退她學習費1000元,因女大生與店家爭議難解,而向勞工局檢舉。
臺南市勞工局指出,有關女大生申請店家工資及醫療等費用給付案,其認定是否合理,關鍵在於「職災」的認定,依基法規定,5人以下的微企業沒有規定強制投保,但如果女大生車禍受傷事件系被認定爲「職災」,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僱主補償責任規定,女大生可檢具相關資料,向店家索取工資及醫療補償。
勞工局指出,店家如果有保職災保險,那這些工資及醫療費用之補償,可由勞保職災理賠來抵充,如果沒有投保,店家依法也需自行補償女大生相關費用,這無關是正職或時薪都是一樣的。但女大生的要求也須合理,例如醫療休養的日數並非由當事人自己認定,而是要提出醫師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來佐證。此外,依勞基法規定,並沒有所謂「學習金」之類名稱,收取相關費用於法不合。勞工局強調,雖然5人以下企業沒有強制投保規定,但目前店家都會主動投保,因保費並不多,但一旦發生職災的補償金,往往是筆大數目,對店家而言,反而得不償失。
勞工局說,如果女大生向勞工局提出勞資協調,勞工局會受理並召開勞資協調委員會進行勞資協調,惟協調結果對外不公開。如果雙方協調失敗,勞工保會根據檢舉人之檢舉事項,派員前往店家進行勞動檢查,如店家有違反勞基法等法令行爲,勞工局會依法開罰裁處,但勞工局無權要求店家給付對方相關費用,女大生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上勞工法庭提起訴訟,爲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據瞭解,職災可分:通勤災害: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爲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爲職業傷害。」所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職業災害:依職安法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係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職安署受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及第20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覈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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