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7年未入校 不適任教師這麼難處理?

▲解決不適任教師問題,才能讓認真的老師學生有完善的校園生活。(圖/記者林世文攝)

文/宋慶瑋

不適任教師存在已久,幾乎是每一個學校的痛。家長或學生對於不適任教師的投訴,往往是校長、主任最傷腦筋的事,更慘的是,我們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失當,以致不適任教師在程序大傘的保護下,持續其不適任的荒誕作爲,損害學生的受教權益,外人看來愧領薪水當事者卻毫無知覺。

不適任教師形成的原因很多,初任教大都有旺盛的熱忱,幾年後,可能因爲健康、精神、家庭、財務、能力、價值觀……等的改變,讓自己不知不覺走向不適任教師之路。弔詭的是,大家心中都有把尺,家長、學生公認的不適任教師,當事者卻不會承認,除非有相當的證據指明,否則不適任教師的定義永遠模糊。

制度保護不適任教師,卻戕害學生

依照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一般教師事、病假不含例假日,年度上限爲14日。超過14日者,該年度考覈列爲丙等。公務員無論因病請長假或表現不佳,連續兩年考列丙等,必須予以解聘。而教師除非違反《教師法》第14條嚴重者,連續幾個丙等都不被解聘,這是制度裡非常糟糕的設計。另教師請長期病假,一年內給全薪,其遺留下來的課務代課費照給,換句話說,政府保護教師病假,是以雙薪的方式處理的,這事讓非教育屆看得瞠目結舌,而學校因爲教師請長期病假或延長病假,也衍生許多找不到代課老師,或加重同科老師工作負擔的窘境,學校莫可奈何。

再者,病假的診斷證明取得非常容易,早期必須由公立醫院開具,現在一般的公私立診所都採認,只要有「關係」,不難拿到自己想要的診斷證明,再向學校請假,這就是制度上的無奈。另有巧用請假規定,造成學校臨時無人代課或避開擔任導師職務,甚或躲避超額,這都是制度上很大的缺憾,近日報載學校老師七年未入校,就是巧用育嬰假、侍親假、進修假、長期病假,交錯續請,造成學校校長竟然不認識此位老師,真的不誇張。不適任教師在工作上不適任,但若涉及自己權益時,又變得天資聰穎,鑽漏洞、找機會,就是不能好好的正常工作,讓學校非常苦惱。

《教師法》的不適任規範,難於認定

《教師法》第14條對於不適任教師類型,分爲以下五類:觸犯法令被判刑、精神異常、道德操守、體罰霸凌學生,以及能力不足。其中觸法是由法院判決,容易判定;道德操守乃師道尊嚴,也易清楚明辨;體罰或霸凌是行爲判斷,不難釐清;能力不足必須舉證,班級經營課程教學可見分曉。唯精神異常,是否構成不適任,恐怕也難以斷定。精神異常教師,「必須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無法勝任教職者」。惟雖然《教師法》第14條第7款及第15條明確規定,教師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不能勝任工作者,學校教評會應依規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覈准後,予以資遣,但若教師堅持不去醫院檢查,校方則不易蒐集相關證據進行處理。即使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幾乎都是建議休養或治療,從未見過有哪一位醫生會做出裁決「無法勝任教職」,因此學校要處理此類精神異常教師難上加難。

精神異常最爲棘手,束手無策

常見的精神異常有憂鬱、躁鬱、受迫害妄想症…等,這些精神徵兆,經常出現在教學或班級經營不正常的亂象,嚴重影響學生的受教權益。精神異常的教師智商是不受影響的,當家長、學生投訴時,教師經常辯才無礙、頭頭是道,學校教評會要審理,還需大費周章蒐集證據,通知該位教師到場說明,展開辯論大賽。此類精神異常教師若能正常就醫、按時投藥,其實症狀也可以受到控制,但若家人或是自己忽略了就醫與投藥,隨時又再度出現荒腔走板的行徑,只能用「怪」字形容。輔導此類教師,人人視爲畏途,概由資深教師或主任爲之,但也都有限度,精神異常教師有強烈的受迫害妄想症,以及強烈的自我防衛機轉,哪有那麼容易接受輔導,況且輔導者的工作量都達頂點,要輔導一位精神異常的教師,恐怕沒那麼簡單容易。

外力介入,讓不適任教師處理更形複雜

精神異常教師,不知何時會有驚人之舉,最爲難過的事,當壓力超過負荷時,或中斷服藥,教師會有自殘或自殺的舉動,搞得全校緊張萬分。調整職務是唯一手段,但學校並沒有一個職務是適合的,畢竟還是教師,領薪就是要教學與帶班,教學帶班必須與學生互動,互動就會產生學生受教權益受損,環環相扣。

精神異常教師的家人自然也會向外求援,因爲家裡需要這份薪水,於是請託里長、民代到校關心,殊不知所有處理壓力都在校長身上,校內委員會做出的決議是「公決」,校長怎能輕易受外力影響而改變?然而現實不可抹滅,此種外力介入的情形時有所聞,到底是幫一個精神異常的教師拖延,還是害了一大羣學生,相信家長最爲清楚理解問題的癥結。

▲任由目前的制度程序處理不適任教師,只會消磨掉認真老師的熱忱。(圖/記者林世文攝)

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關鍵難上加難

不適任教師的處理程序包含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與審議期,以及申訴期等,看似完整的流程,其實隱含着很多困難。最重要的部分是由校長召集,邀請家長會、教師會及行政處室代表,組成調查小組啓動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任誰都知道,時間成本是很大的,加上每個小組成員都有自己份內的工作要做,還要不定期開會、觀課、蒐集資料、做紀錄…等,曠日廢時。一般有效的處理約1~2年,中間還不能出岔,尤其教師「有技巧」請病假,拖延戰術,最後弄得小組成員人仰馬翻。

加強教評會審議,正確判斷適任與否

《教師法》揭開教評會審議教師初聘、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解聘六大功能。當教師課程教學或班級經營出岔時,教評會必須做出審議。審議的結果若涉及懲處,再另行召開考績委員會定奪。對於不適任教師,依照『教師法』第10條總計14項,五大類型,都由教評會逕行審議。

精神異常教師涉及的不只有與學生的接觸,另與家長、同儕、行政…等,幾乎都是問題產生的所在,非僅單一層面而已。教評會必須根據事實描述與證據,輔以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才能做出正確的審議。其中第12項「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與第14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而身心嚴重侵害、情節重大的認定,恐怕不是那麼容易判讀,如果輕率透過多數決予以解聘,後續的申訴、再申訴、行政救濟等,會搞得大家人仰馬翻或拖年累月。但教評會的審議功能確實重要,適不適任的判定,攸關教師工作權與學生受教權,委員自應有正義的決斷。

落實考績制度,有效抑制不適任教師產生

教師的考覈都由教師互選的「同事」從事,基於同事情誼,鮮少有同事願意、勇於站在學生受教權益的角度,依法秉公處理。這也是大多數學校的教師文化,誰也不願得罪誰,俗稱的「師師相護」,因爲事不幹己,沒有切膚之痛,在許多考績委員會議裡,最終都是輕輕放下,即使家長指證歷歷,卻也無法得到正義的審判,最終還是得校長啓動覆核權(當壞人),才能讓正義伸張。但若教師提出申訴,申訴的對象就是校長,無怪乎說校長是「有責無權」。

大部分學校並未定期或於學期中召開教師考覈委員會的慣例,原因無他,誰都不願意當壞人,因爲不處理或處理時輕輕放下,不適任的情況只會增加,造成更多的負面影響,啃噬原有的學校績效。在制度面上,校長在教評會是主席,在教師考績委員會卻不得參加,但有覆核權,這是制度的設計,各有優缺點。然觀察教育現場,學校教評會、教師考績委員會,委員重疊率很高,有些還大於50%。同一個教師不適任案子,在教評會審議後移給考績會懲處,因爲委員重疊率高,頻繁開會常有怨聲。儘管如此,有效遏止不適任教師的不當行爲,考績委員會功能勢必要有把關功能。

總之,處理不適任教師,以實務層面來說不適任的證據蒐集不易、學校教評會的處理能力與意願、教評會教師的專業素養或情誼因素、校長面對的壓力與處理的態度、不適任教師的自我保護與反擊、民意代表與家長團體介入、以及教師心理輔導機構未臻健全,教師本身的人格特質不適合從事教職等,都是關鍵因素,也考驗衆人的智慧,教師、學生熟輕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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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慶瑋,桃園市立福豐國中校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