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師OUT!教育部修法訂懲處標準 犯行嚴重「終身不得聘任」
▲教育部將修法依程度區分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法律效果。(示意圖/記者林敬旻攝)
教師法第14條因未明確規範哪一種狀況該做出怎樣的懲處,讓不少不適任教師至今未見處分,教育部表示,爲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及處理教師不當管教案,已啓動修正教師法,並列爲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法案,修法重點將着重在「 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師處理的法律效果」,最重終身不得聘任。
教育部師資藝教司指出,爲使各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結果能更爲一致,處理不適任教師,將處分明確化,讓學校不會因小事解聘教師,或犯行嚴重卻但一點事都沒有,因此修法,按其情節不同區分爲「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爲教師」、「應予解聘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爲教師」、「應予解聘、不續聘,且不得在原服務學校任教」、「停聘」及「資遣」的法律效果。
師資藝教司表示,另爲加快不適任教師案件的處理速度,明定部分不同情節可免經教評會審議、免報主管機關覈定、以及降低教評會出席委員的審議通過比例,也就是假設犯行太嚴重,就不須經教評會,可直接解聘。同時也將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藉由客觀、專業、中立第三方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不適任教師案件,讓案件更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