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校長卻可當老師 教團無法接受:應解聘
國中小校長如遭舉報不適任但未達標準可回任教師,教團籲:應予直接解聘或不續聘。(李侑珊攝)
教育部3日宣佈,通過新訂定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並預計將於10日公告,針對校長涉及性侵、貪污瀆職、嚴重霸凌及經醫師判定有精神病等不適任情況,訂定全國統一處理標準,值得關注的是,未達不適任標準,可回任教師。這讓教團無法接受,反問:「不適任校長就是不適任教育人員,既然是不適任教育人員,還能夠擔任教師嗎?」應予直接解聘或不續聘。
教育部已在4月11日預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明定由主管機關設置「校長事件審議會」處理上述不適任案件,須包含校長、教師、家長、私校團體代表及法律、教育學者專家。
教育部今日表示,過往校長不適任事件,未有一致性的調查處理機制,各機關寬嚴不一,爲迴應各界期待,教育部依112年6月21日修正公佈之《國民教育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規定,並邀請校長、教師及家長團體等代表及22縣市主管機關,歷經15次會議研商,擬具「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教育部說明,校長疑似涉有不適任事實時,爲加快處理程序,於「校長事件審議會」下設5人審查小組,審查是否受理各檢舉案件。其程序爲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違法事件後,應於2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組審查。
教育部指出,爲保障學校師生及校長權益,除涉及性別事件由主管機關依《性平法》調查、處理外,主管機關應組成3至5人調查小組,就校長不適任事件予以調查。另私校校長倘疑似有不適任情形,由學校法人依《私校法》辦理,法人未辦理或未依法辦理時,主管機關再進行調查。
教育部提到,爲確保調查小組之專業、公正性,小組委員須自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遴選該校長服務學校以外的專家學者擔任,其中至少應有1名法律專家。事件調查時,應保障校長陳述意見機會,並應邀請同一教育階段類型學校或全國校長協會代表陳述意見。
至於校長不適任事件之終局實體處理,教育部說,倘涉及消極資格者,除解除其職務,並不予回任教師外,應並審酌案件情節,管制其終身或1年至4年不得聘任爲教育人員。未達解除職務之不適任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依其個案情形,作成回任教師、改任其他職務或爲其他適當處理。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以下簡稱全教總)認爲,教育部目前的立法思維僅是遷就現況、方便主管機關之實務操作。「不適任校長就是不適任教育人員,既然是不適任教育人員,還能夠擔任教師嗎?」
全教總呼籲《校長不適任草案》迴歸《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的作法,重點就是不得讓其回任教師與教育人員,應予直接解聘或不續聘。
全教總也說,礙於法規授權,《校長不適任草案》未來僅適用於公、私立國中小校長,高中校長不適任事實認定與處理,並無相關規範,形成教育法制之空窗,要求教育部比照《國民教育法》,儘速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及早訂定高中校長不適任處理機制,或於《校長不適任草案》加入高中學校準用規定,讓高中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可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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