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令人憂心不已的營業秘密案件與判決
我們對營業秘密判決持續關注,實在是擔心秘密會導致很多弊端,以刑事偵辦營業秘密案件容易扭曲營業秘密制度,甚至影響市場的競爭、動搖法治的原則。果不其然,現在弊端一一顯現。
之前臺中地院審理美光訴聯電營業秘密案,該院將13個審理庭全都維持秘密審判,不對外界開放旁聽,註定會後患無窮。現在本案移審第二審,後續審理都無法公開,因爲二審法官一開始審理本案時尚未進入狀況,公開審理容易出錯,既然第一審全都不公開,二審循例不公開審理,只是順水推舟。而兩造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尤其是新更換的律師)在多道秘密保持令的威力及有承辦第一審的律師被移送刑事調查的心理壓力下,對法院不公開審理的決定如何能不俯首稱是?
然而一個從頭到尾審判都不公開的判決會符合法治國家原則?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南韓憲法第109條就將法院公開審理規定爲憲法戒命:法院的判決與審理程序應該公開,但是公開審理會危及國家安全、破壞公衆安全與秩序或公共道德的,可例外不公開。此項戒命幾乎是法國大革命以來文明國家的共識,就連中國大陸法院組織法第7條也都規定法院實行司法公開爲原則。
臺中地院原本不公開美光訴聯電營業秘密案的判決,在輿論的壓力下,終於在判決半年後公開遮去涉及營業秘密部分的判決。但是司法院線上查詢系統經常有將涉及營業秘密的判決錯列爲完全不公開布或僅公佈極少內容的問題,仍然未獲得改善。
再以社會高度矚目的大立光訴先進光電侵害營業秘密判決爲例,智慧財產法院歷經四年審理判決大立光大獲全勝,命先進光電按照大立光要求的15.22470639億元全額賠償,一元不少。智慧財產法院在1月底宣判本案二審判決,完全維持第一審的判決,令人更是憂心不已,因爲二審的三位法官竟然與一審獨任的法官都有違反專利常識的問題。
怎麼說呢?大立光於民國76年設立,91年上市,以13.4億登記資本額自103年起榮膺股王頭銜,至今不墜,其過人之處就在於勇於投資研發、申請並取得大量發明專利。依據智慧財產局的統計資料,大立光自102年榮登我國專利百大申請人與取得人榜,至今累積大約發明專利648件,新型專利64件。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比大約十比一,這是正常的配置,因爲發明專利要經實質審查,技術含金量高,但取得費時,而新型專利不經審查,技術含金量很低,但可快速取得。
在對先進光電提起訴訟的2013年,大立光累積大約發明專利185件,新型專利26件。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揭露大立光所受損害至少相當於所投入研發成本,爲5億1,032萬1,123元,換得二個新型專利,平均一個新型專利研發成本2.5億元。但是技術含金量很低的新型專利一個都須2.5億元研發,那技術含金量更高的185個發明專利,研發費用豈不是要耗資5、6百億元?但是智慧財產法院二個審級均認定大立光自xx年(保密關係被遮蓋)至2013年的研發總投資卻只有57億元,相差竟十倍之多!專利常識告訴我們智慧財產法院顯然是高估了一個新型專利的研發成本!
更令人料想不到的是,大獲全勝的大立光竟然在3月5日宣佈與先進光電就本案相關民刑事案件達成和解,撤回對先進光電相關案件的執行、損害賠償請求及告訴,但是和解內容則保密不公開。
本案各種民刑事案件大戰八年,耗費無數寶貴司法資源以及數位大立光離職員工的精華歲月,一旦和解,而且和解內容又保密不公開,很多是非曲折,都隨風而逝。如何能不禁令人感嘆,秘密啊,營業秘密!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至此,國人豈能不謹慎對待營業秘密的案件與判決?由此看新任陸委會主委邱太三上任的第一個主張「進行營業秘密法等相關法案修正、立法,並強力執法保護」,恐怕是開錯藥方,因爲既無益於改善兩岸關係,而且可能使已經向權利人傾斜的營業秘密法更爲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