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佣金收入 8成要計稅
房市正熱,不少人幫忙親友介紹買賣不動產,並收取佣金。國稅局日前指出,辦理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屬所得稅法的執行業務所得,若無法提供單據覈實減除,則依照20%計算必要費用、剩下80%佣金收入要計入個人綜合所得適用5%~40%綜所稅率。
內政部統計,今年前三季我國六都買賣移轉棟數合計達16.85萬棟,年增7.5%,預估全臺今年買賣移轉棟數上看29萬棟,爲房地合一上路(2016年)以來最佳表現。
一般常見的房仲多爲連鎖房仲業,其收入以薪資爲主、依業績量再給予獎金,不過,市場上長期都有個人仲介,官員指出,這類個人仲介在買賣雙方交易後所收取的紅包或酬勞費用屬於執行業務「一般經紀人」的佣金收入,依執行業務方式課稅,也就是依照20%計算必要費用,剩下計入綜所稅。
此外,最近內政部徹查預售屋紅單交易,也就是建商未拿到建照,但先行販售優先承購權的「購屋預約單」,目前屬於非法交易型態。
官員透露現行紅單交易多由無牌的個人仲介承攬,他也提醒,若個人仲介收取建商給付的紅單酬勞屬於佣金收入,個人仲介也要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以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