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直擊:拆遷房未辦證且有人去世,安置利益咋分?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與核心訴求

在本起糾紛中,原告趙輝、孫芳、趙悅、趙陽、王娟、趙琪、吳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北京市通州區X號院拆遷後的房屋權益進行明確劃分。他們主張A號、B號房屋歸孫芳、趙悅、趙輝所有;C號、D號房屋歸王娟、趙琪、趙陽、吳莉所有;並判定F號房屋爲趙強的遺產,同時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

其依據在於,趙強與楊芬系夫妻,育有五個子女,即長子趙輝、二子趙陽、長女趙潔、二女趙鳳、三女趙梅。趙強和楊芬分別於2020年和2004年去世。2017年12月X號院拆遷,七原告及趙強作爲被安置人口,每人享有50平方米安置面積,共取得5套安置房。七原告就4套房屋的歸屬已達成一致,但因趙強去世,三被告不配合辦理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手續,致使糾紛產生。

二、被告答辯要點

被告趙潔、趙鳳、趙梅共同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主要有兩點:其一,當前房屋尚未取得產權證明,在此情況下法院直接判決所有權歸屬存在諸多風險,例如房屋可能出現物業地址變更等情況,這會使判決的執行面臨不確定性;其二,趙強的拆遷補償款數額尚未明確,若直接確認某套房屋爲其遺產,可能會對整體拆遷利益的公平分配造成不利影響,進而損害各方權益。

三、法院查明事實詳情

1.家庭關係與拆遷協議簽訂:法院查明,趙強與楊芬的子女情況如前文所述。孫芳系趙輝之妻,趙悅爲其女;王娟爲趙陽之妻,趙琪爲其女,吳莉爲趙琪之女。2017年12月,趙輝代理趙強與北京N公司簽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及《安置及臨時週轉協議》。協議約定,N公司對X號院拆遷,被拆遷人爲趙強,被安置人口包括趙強及七原告,應安置面積約400平方米;N公司給付趙強拆遷房屋貨幣補償款2513216元,並對安置房的預付購房款、補差購房款、差價貨幣補償款以及週轉補助費等作出明確規定。2018年1月23日協議生效後,N公司依約向趙強支付拆遷補償款及週轉補助費,由趙輝領取。

2.其他相關事項:X號院拆遷後,村委會向趙強發放村級補貼獎勵款項900000元,由趙強領取。此前,趙悅、趙琪、吳莉曾起訴趙強等人,要求確認並支付各100000元,法院判決確認其份額並責令趙強支付,該判決已生效。此外,趙強曾起訴七原告要求分割剩餘拆遷補償款和週轉補助費等,因涉及安置房處分的《家庭房屋分配協議》的撤銷之訴,其主張被法院裁定駁回後上訴,相關判決書撤銷原審判決及《家庭房屋分配協議》。

在本案審理中,七原告稱因趙強去世,安置房屋未交付且未辦理產權手續;三被告要求分割全部拆遷利益並解決趙強遺產繼承問題,七原告表示拆遷利益混同,且除上述協議涉及款項外,還有村級補貼獎勵款項,同時趙強對趙悅、趙琪、吳莉負有債務未執行到位,若處理繼承問題應一併解決,且經覈算處理繼承後無須向三被告支付款項。三被告稱趙強留有遺囑處分遺產,若不處理繼承則不同意解決安置房以外款項所有權確認問題,要求本案僅處理七原告訴求;七原告不認可遺囑效力,且同意將預付購房款等拆遷款項另案解決,七原告還表示其之間平米數差額是否給付對價自行協商解決,無需法院處理。

四、法院裁判結果

1.確認《安置及臨時週轉協議》涉及的A號房屋所涉權益歸趙輝、孫芳、趙悅共同享有;

2.確認《安置及臨時週轉協議》涉及的B號房屋所涉權益歸趙輝、孫芳、趙悅共同享有;

3.確認《安置及臨時週轉協議》涉及的C號房屋所涉權益歸趙陽、王娟、趙琪、吳莉共同享有;

4.確認《安置及臨時週轉協議》涉及的D號房屋所涉權益歸趙陽、王娟、趙琪、吳莉共同享有;

5.確認《安置及臨時週轉協議》涉及的F號房屋所涉權益爲趙強的遺產。

五、律師專業分析

1.物權確認的法律依據與本案適用

根據法律規定,當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時,利害關係人有權請求確認權利。在本案中,趙強作爲被拆遷人與N公司簽訂的拆遷安置合同合法有效,其與七原告作爲被拆遷安置人,依法享有40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並選定了5套安置房屋。七原告關於房屋分配的訴求具有事實依據,他們基於拆遷安置的實際情況以及家庭內部協商結果提出主張,符合常理和法律規定。法院支持其訴求,是對物權確認法律原則的正確運用,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遺產繼承問題的處理考量

三被告要求解決全部拆遷利益並一併處理趙強的遺產繼承問題,然而遺產繼承涉及趙強的債務清償以及遺囑效力等複雜情況。在本案中一併解決這些問題可能會使案件更加複雜繁瑣,不利於糾紛的及時有效解決。鑑於三被告明確表示若不解決遺產繼承問題,便不同意解決其他拆遷款項,而七原告也同意將預付購房款等拆遷款項另案解決,法院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這種處理方式是合理的。分開處理既可以先解決房屋權益歸屬這一緊迫問題,又爲後續遺產繼承糾紛的解決留出了空間,避免因各種複雜問題交織在一起而導致案件陷入僵局,同時也遵循了遺產繼承糾紛處理的審慎原則,確保各方權益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妥善考量和保障。

3.未取得權屬證明房屋的權益確認方式

考慮到安置房尚未取得權屬證明,法院採取確認權益歸屬的方式進行裁判是恰當的。這種做法既考慮了房屋的實際情況,又爲當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雖然房屋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但當事人基於拆遷安置協議對房屋享有相應的權益,法院的判決明確了這些權益的歸屬,避免了因產權不確定而引發的更多潛在糾紛,爲後續產權辦理和利益分配奠定了相對穩定的基礎,體現了法律在處理現實問題時的靈活性和務實性,也符合司法實踐中對於類似未取得權屬證明財產權益糾紛的處理慣例,在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同時,維護了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

綜上所述,法院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準確把握案件事實,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充分考慮當事人的訴求和意願,通過嚴謹的法律分析和判斷,做出了合理公正的裁判結果。這不僅爲解決本案糾紛提供了有效途徑,也爲類似拆遷安置房屋權益糾紛的處理提供了寶貴的參考和借鑑,同時提醒當事人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應注重證據的收集和保存,遵循法律程序,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促進糾紛的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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