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離婚情境下家庭拆遷利益的分割要點》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與訴求
(一)原告訴求
原告魏宇峰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
1. 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區 A 號房屋拆遷補償款 1110846.35 元及利息共計 1404974.82 元,由二被告共同返還原告相應的拆遷款及利息。
2. 依法分割兩套安置房(海淀區 B 號,122.11 平方米;C 號,76.55 平方米)。
3.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事實依據
海淀區A 號宅基地上房屋最初由原告父母於 1972 年建造 3 間北房,1989 年原告將北房擴建成 4 間並新建東房 2 間,此後一直居住於此。1999 年原告與被告林雅琪結婚,2000 年育有一女魏悅萱,之後一家三人居住在 A 號院。2002 年,原告與林雅琪新建廚房、鍋爐房和南房三間。2010 年該房屋因 D 村騰退搬遷改造被騰退,原告作爲被騰退人與騰退人簽訂了相關協議,補償款、補助、獎勵款、購房款折抵後共計 1110846.35 元,安置人口爲三人(原告及二被告),定向安置房兩套(B 號和 C 號)。2021 年原告與林雅琪離婚,拆遷款在林雅琪處,雙方無法達成分割意見,遂引發訴訟。
(三)被告辯稱
1. 林雅琪不同意分割第一項訴訟請求中的錢款,稱經原告同意已全部支付給魏悅萱。對於第二項訴訟請求,要求按總面積除以三人平均分割。
2. 魏悅萱表示父母已將錢款給自己,不同意分割,對於安置房分割意見與林雅琪一致。
二、法院查明事實
(一)婚姻與家庭情況
魏宇峰與林雅琪於1999 年 4 月 19 日登記結婚,2000 年 1 月 22 日生育魏悅萱。2021 年魏宇峰起訴離婚,法院於 2021 年 5 月 28 日判決准予離婚,該判決於 2021 年 7 月 5 日生效。
(二)房屋及拆遷協議情況
1. 房屋建設情況:A 號院系魏宇峰父母獲批宅基地,院內原有 3 間北房由魏宇峰父母 1972 年建造,1989 年魏宇峰對北房進行擴建並新建東房,婚後魏宇峰與林雅琪又新建部分房屋。
2. 拆遷協議內容
2010 年 9 月 19 日的《D 村騰退搬遷改造工作安置補償協議書》約定:被安置人口三人(魏宇峰、林雅琪、魏悅萱);按有效宅基地面積可置換安置房建築面積爲 180.81 平方米,人均安置面積 150 平方米,獎勵面積 45 平方米,可享受置換、購買的安置房總面積爲 195 平方米。甲方給予乙方的有效房屋評估重置成新價 252330 元;補助、獎勵款合計 849698.35 元(包括搬家補助費、空調移機費等多項費用);三人五月自行週轉補助共計 13500 元;總計補償、補助、獎勵款 1115508.35 元。
同日簽訂的《D 村騰退搬遷改造工作置換購房協議書》約定:置換、購買定向安置房 2 套(B 號和 C 號),設計建築面積合計 198.66 平方米;甲方應支付乙方裝修補助費 59598 元,乙方應交甲方購房款 64260 元,補償款、補助、獎勵款、購房款折抵結算後,甲方應付乙方 1110846.35 元。
(三)款項流轉情況
1. 騰退款打入魏宇峰名下賬戶,2013 年 12 月 25 日,1226224.89 元從魏宇峰賬戶轉出(銷戶取現轉賬開戶交易),其中 1220000 元轉入林雅琪賬戶,雙方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
2. 2019 年 8 月 28 日,林雅琪從自己賬戶轉出 1404974.82 元至魏悅萱尾號 6375 的賬號內,當日魏悅萱將 140 萬元存爲 5 年定期(2019 - 2024 年)。林雅琪稱該款項不止包括騰退補償款,還有魏悅萱壓歲錢,但未舉證。魏宇峰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但認爲林雅琪在離婚期間私下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
(四)庭審中各方對款項分割意見
1. 對於 A 號院有效房屋評估重置成新價 252330 元,原、被告三人同意魏宇峰、林雅琪平分,魏悅萱不參與。
2. 對於週轉費 13500 元,三人同意平分。
3. 對於 A 號院補助獎勵 849678.35 元的分割,雙方意見不一致。林雅琪、魏悅萱要求三人平分,魏宇峰主張部分補助三人平分,部分補助自己與林雅琪平分,支持工程配合獎及二層拆除補助費按比例分配(因涉及婚前財產)。
4. 對於兩套安置房,魏宇峰主張 C 號房屋歸自己,B 號房屋歸林雅琪、魏悅萱。林雅琪、魏悅萱主張按總面積平均分配,若魏宇峰分得 C 號房屋,多出面積要求魏宇峰按每平米 5 萬元補償。二被告不需要法院對其二人共有份額析清。
三、裁判結果
(一)財產分割
1. 林雅琪、魏悅萱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魏宇峰支付騰退款及利息共計 521292.92 元。
2. 海淀區 B 號房屋由林雅琪、魏悅萱共同居住使用。
3. 海淀區 C 號房屋由魏宇峰居住使用。
四、案件分析
(一)安置房分割的合理性
1. 共有性質與份額確定
案涉兩套安置房屬於原、被告三人共有,因爲三人都是A 號院的被安置人,其安置利益應受保護。然而,考慮到 A 號院的歷史情況,宅基地是魏宇峰父母獲批,院內房屋由魏宇峰父母、魏宇峰和林雅琪建造,魏悅萱未參與建房,所以魏宇峰和林雅琪應在安置房分配中佔有較大份額。這種份額的確定是基於對房屋建設貢獻的考量,符合公平原則。
2. 實際使用情況與分割結果
結合兩套安置房交付後的實際使用情況,魏宇峰要求分得C 號房屋的訴求合理。由於安置房未辦理產權證,法院僅對居住使用權進行確認,這是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的處理方式。同時,因二被告不需要法院對其共有份額析清,法院尊重其意願,確定 B 號房屋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這也保障了各方在當前情況下的居住權益。
(二)騰退補償、補助、獎勵款分割的依據
1. 已達成一致部分的處理
對於A 號院有效房屋評估重置成新價 252330 元,原、被告三人達成平分意見(魏宇峰、林雅琪平分,魏悅萱不參與)以及週轉費 13500 元三人平分的情況,法院予以認可。這體現了尊重當事人意願在司法裁判中的應用,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的前提下,當事人之間的合理約定是有效的。
2. 補助獎勵款爭議部分的分析
對於A 號院補助獎勵 849678.35 元的分割,法院考慮到多項費用以戶爲單位發放,採納了二被告三人平分的意見。雖然魏宇峰提出部分補助按不同方式分配,但從整體公平性和政策執行角度來看,這種以戶爲單位發放的補助在沒有明確指向個人貢獻的情況下,三人平分具有合理性。這樣計算下來,在總計 1115508.35 元的騰退補償、補助、獎勵款中,魏宇峰可分得 413891.12 元。
(三)財產轉移與利息計算問題
騰退款及產生的利息共1220000 元於 2013 年 12 月 25 日轉入林雅琪賬戶,後林雅琪於 2019 年 8 月 28 日將 1404974.82 元(林雅琪稱包含其他款項但未舉證)轉入魏悅萱賬戶。法院認定該款項應在三人之間分割,根據計算,魏宇峰可分得 521292.92 元。這一處理方式既考慮了財產的來源和流轉情況,也保障了各方在拆遷補償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性,避免了一方因不當轉移財產而損害其他方利益的情況。
五、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梳理的重要性
在處理此類複雜的拆遷補償與家庭財產糾紛案件中,證據是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律師需要協助當事人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包括房屋建設的歷史資料、拆遷協議、銀行交易記錄等。在本案中,銀行賬務查詢申請回執單、個人賬戶對賬單等證據對於理清拆遷款的流向和數額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對證據進行細緻梳理和分析,明確各個證據之間的關聯性,能夠更好地爲當事人主張權利,如通過分析證據證明林雅琪在離婚期間轉移財產的行爲,爲原告爭取合理的財產分割提供有力支持。
(二)對法律規定與政策的深入理解
熟悉和準確運用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拆遷政策是辦理此類案件的核心。對於拆遷補償款和安置房的分割,不僅要依據《民法典》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共有財產等相關法律規定,還要深入瞭解當地的拆遷政策,如安置人口的確定標準、補償款和獎勵款的發放依據等。在本案中,理解以戶爲單位發放補助獎勵款的政策含義,以及根據宅基地和房屋建設情況確定各方在安置房中的權益,是準確分析案件和制定合理訴訟策略的基礎。只有將法律規定與政策緊密結合,才能爲當事人提供專業、有效的法律建議,使案件處理結果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