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揭秘:借名購拆遷安置房,勝訴背後的過戶博弈》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與當事人訴求

在本起房屋產權糾紛案件中,原告趙宇強與被告趙宇偉系堂兄弟關係。趙宇強的父親爲趙宏明,趙宇偉的父親是趙宏輝,二人的祖父是趙志宏。

原告趙宇強訴稱,2011 年,被告趙宇偉一家所居住的房屋被納入徵地拆遷範圍,根據拆遷政策,趙宇偉一家獲得約 92 萬元拆遷安置款及兩個購房指標。趙宇偉一家在取得拆遷款後,償還部分債務,並使用一個購房指標購買了其他房屋,而對於剩餘的購房指標,因趙宇偉一家無再購房能力和需求,且趙宇強在國外工作多年具備購房能力且正準備買房,經雙方口頭協商,趙宇偉同意將該購房指標給趙宇強使用,由趙宇強借用趙宇偉的名義購買房屋。此後,趙宇強自行挑選並確定購買北京市海淀區[X]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並於 2011 年 10 月 21 日支付了購房款及專項維修資金共 1789776 元,同日開發商交付房屋,趙宇強對房屋進行裝修併入住,後續還繳納了契稅等費用,且一直保管着房屋的相關重要文件及權屬憑證。然而,2018 年 8 月下旬,趙宇偉突然向趙宇強索要高額補償,否則不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經雙方長輩多次調解無果,趙宇強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趙宇偉將涉案房屋過戶登記至其名下,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和保全保險費。

被告趙宇偉則辯稱,不同意趙宇強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主要有兩點:其一,本案已過訴訟時效,若如趙宇強所述借名買房情況屬實,從2012 年開始其就知曉相關情況,但直至現在才主張權利,已超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其二,本案不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趙宇強具有北京戶口和購房資格,雙方沒有書面及口頭的借名買房約定,趙宇強未實際看房選房,涉案房屋是拆遷回遷房,趙宇強不屬於被拆遷人,雖然趙宇強實際使用了房屋,但未主張變更權屬且還申請了兩限房,趙宇強並非實際全部出資,涉案房屋包含拆遷利益,與房屋相關的重要文件由趙宇偉保管,涉案房屋是具有保障被拆遷人居住目的的回遷房,趙宇強是基於借用關係暫住,趙宇偉從未無償讓渡拆遷利益,雙方也無相關書面或口頭約定。

二、法院查明的事實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0 年 12 月 13 日,趙宇偉的母親李慧娟(被拆遷人)與北京市某拆遷辦簽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明確被拆遷房屋及戶籍人員等情況,拆遷總款爲 814178.95 元。2011 年 10 月 21 日,趙宇強通過銀聯消費 1789776 元,同日趙宇偉與北京 M 公司簽訂《結算單》,確定房屋坐落及結算總價等信息,並表明買受人已付相應款項,房屋交付時間爲當日。此後,趙宇強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併入住,承擔了居住期間的各項費用。2012 年 3 月 28 日,趙宇偉與 M 公司就涉案房屋簽訂《現房買賣合同》,趙宇強刷卡支付契稅。2012 年 10 月 12 日,涉案房屋下發產權證,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爲趙宇偉,房屋性質爲商品房,規劃用途爲住宅,2018 年 9 月 14 日再次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所有權人仍爲趙宇偉。另查明,趙宇強現具有在京購房資格,且庭審中趙宇強同意自行承擔涉案房屋過戶過程中產生的稅、費。

在證據提交與質證環節,趙宇強向法院提交了祖父趙志宏和父親趙宏明的書面證人證言,證明其借用趙宇偉名義購房的事實,以及中介平臺房屋報價,用以佐證購房價格合理性。趙宇偉對此均不認可,認爲證人證言與事實不符,中介平臺房屋報價無顯示時間且爲二手房價格,不能證明新房價格。趙宇偉則提交了其父母的書面證人證言,否認借名買房關係,強調房屋存在拆遷隱性補償利益,趙宇強系借住;同時提交了自己的社保和公積金記錄、父母的退休證以及公積金貸款發票和還款明細等證據,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及購房情況。趙宇強對趙宇偉提交的證據也均不認可,認爲不能證明其主張,反而能從側面反映出趙宇偉一家當時經濟條件較差,無購房能力。

三、律師案件分析

(一)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是否存在

在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時,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趙宇強主張借名買房,趙宇偉主張借用關係,雙方均需對各自主張的法律關係存在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即“高度可能性”原則,法院結合查明事實及雙方證據認定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理由如下:

1. 借名事由合理性:涉案房屋爲拆遷對接項目,在購房資格上有限制,趙宇強不屬於拆遷協議中的被拆遷人或在冊戶籍人員,不具有購房資格,而趙宇偉作爲在冊戶籍人員具有購房資格,且拆遷回購房屋往往存在政策優惠,如價格低於市場價格等,所以趙宇強借用趙宇偉名義購房具有合理事由。

2. 資金支付情況:趙宇強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購房款、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即便購買時房屋享有政策優惠,也不能等同於趙宇偉出資,實際上趙宇偉就涉案房屋並未實際出資。

3. 居住使用情況:趙宇強自 2011 年 10 月 21 日接收房屋後即裝修入住至今,長期穩定地佔有和使用房屋,這符合實際購房者對房屋的使用狀態。

4. 重要文件持有情況:趙宇強保管涉案房屋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原件,雖然趙宇偉在 2018 年重新辦理了涉案房屋的產權證,但原產權證原件在趙宇強手中,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實際購房人的情況。

5. 趙宇偉證據的證明力不足:趙宇偉所提交的其父母的證人證言、本人及父母的收入情況等證據,無法有效證明雙方存在借用合同關係,這些證據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和片面性,且與其他查明事實存在矛盾之處,難以被法院採信。

(二)借名買房合同關係的效力

涉案房屋雖爲拆遷對接項目,具有一定的拆遷政策優惠,但房屋性質爲商品房,不屬於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雙方的借名買房合同關係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因此該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有效。

(三)借名買房合同關係能否繼續履行

由於趙宇強現具備在京購房資格,雙方的借名買房合同也不存在其他法律或事實上的履行障礙,所以從合同的履行可能性和實際情況來看,雙方的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應當繼續履行,趙宇偉有義務協助趙宇強辦理房屋的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將房屋過戶至趙宇強名下。

(四)訴訟時效問題

在本案中,雙方未對房屋過戶期限作出明確約定,屬於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在履行期限不明確時,當事人可隨時主張權利,所以本案並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趙宇強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要求趙宇偉履行過戶義務。

綜上所述,法院最終判決趙宇偉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協助趙宇強辦理北京市海淀區[X]號房屋的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將該房屋過戶至趙宇強名下,過戶所產生的稅、費由趙宇強負擔,這一判決結果是基於對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證據的充分審查以及法律的正確適用,合理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爲類似的借名買房糾紛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參考和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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