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酒駕天條 搬出全癱母、身障證明法官撤銷處分
高雄魏姓男子已犯3次酒駕,但高雄地方法院認爲魏男得照顧家中老母和負擔經濟,因此判處分撤銷,由檢察官另爲妥適處分。(示意圖/楊舒婷攝)
高雄魏姓男子今年4月在工地飲用保力達後酒駕上路,遭到警方逮捕,雖本次酒駕法官判4個月徒刑,但因魏男先前已犯2次酒駕,觸犯了法務部的酒駕「天條」,應入監服刑,不得易科罰金。魏男表示自己有高齡93歲的全癱母親,且自己下肢殘障,領有殘障手冊,若服刑家中經濟難以支撐。高雄地方法院接受魏男的聲明異議,判處分撤銷,由檢察官另爲妥適處分。
魏男爲電梯操作員,4月27日在工地飲用保力達後,便酒駕上路,員警實施酒測,酒測值達0.28,法官依公共危險罪判魏男4月徒刑,易科罰金2萬5000元,但高雄地檢署鑑於魏男於2018年、2019年都有酒駕紀錄,5年內犯3次酒駕,已觸犯法務部所規定的酒駕天條,因此高雄地檢署裁定李男不得易科罰金,得入監服刑。
魏男提出聲明異議,表示自己得扶養家中93歲的全癱母親,且自己下肢殘障,領有殘障手冊,若服刑4個月,家中經濟會失去依靠,老母親也會無人照顧。
高雄地院認爲,魏男此次酒駕未造成事故傷亡,情節尚非重大,且若魏男入監服刑,家中經濟及老母親都會頓失所依,且魏男4個月後出獄,還得另尋工作,相當不易,因此撤銷檢察官的處分判決,准許受刑人易科罰金以代替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