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以侍奉雙親爲由上訴 橋院撤銷執行處分

酒駕累犯蔡男以需侍奉雙親與還債爲由上訴,橋頭地院撤銷執行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蔡姓男子於今年3月再度酒駕,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於今年7月審覈後,不准他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須入監執行。蔡男以需扶養年邁雙親與還債爲由上訴,法官審理後,認爲檢方沒有提出具體理由,因此撤銷此處分,另由檢方做出妥適處分。可抗告。

蔡男歷年來共犯下3次酒駕,橋檢於今年7月4日審覈後,以蔡男爲累犯且酒測值逾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55毫克爲由,橋院判處蔡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橋檢不準蔡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於今年7月7日寄發執行傳票,通知蔡須於7月27日報到發監執行。

蔡男不服上訴,他主張已經對酒駕深感悔悟,且決心改過,加上他要奉養年邁雙親,並清還債務,擔心若入監服刑,恐怕影響連帶保證人的信用,請求撤銷檢察官的執行指揮。

法官審理後認爲,檢方於今年7月22日所批示的「駁回聲請」並未載明任何對於蔡男所陳述的個人特殊事由,包含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等評量,難以認定已就蔡男聲請易刑處分的事項作實質審覈,參考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認檢察官就此件執行命令的裁量權行使有所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