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被逮開單 因員警少做這事遭法院撤銷處分
黎姓男子去年2月駕駛大貨車在桃園龍潭發生車禍,員警到場後發現黎男酒駕開單,他事後也被吊銷駕照2年,桃園地院認爲員警有瑕疵,撤銷原處分。(賴佑維攝)
黎姓男子去年2月駕駛大貨車在桃園龍潭發生車禍,員警到場後發現黎男酒駕開單,他事後也被吊銷駕照2年,黎男不滿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需賺錢養家。法院審理時,發現員警並未全程錄影,有行政瑕疵,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警方到場處理,發現黎男酒駕,因此依法送辦,黎男也被警方依違反公共危險罪送辦,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桃園市交通裁決處裁處吊銷駕照24個月並依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黎男不服原處分提告,他說,自己是更生人,不知道保力達有酒精才當成飲料喝,因此測得酒精反應,但酒測值僅有0.19,未達公共危險,並非故意酒駕,希望撤銷原處分,讓他可以開車養家謀生。
交通裁決處表示,黎男稱吊扣駕照會影響個人生計,不過裁決機關本來就應依法裁決,也無法律規定可以因爲家庭狀況、生技困難而作爲免罰依據,另外吊扣駕照是法律明文規定。
法院勘驗採證光碟,發現影片開始時,錄影員警已完成酒測,並告知黎男0.19毫克又有發生事故,涉嫌公共危險罪要到交通隊製作筆錄並移送。依照勘驗結果,錄影時間開始是在酒測後,並無酒測完整過程。
法院詢問後,員警則說,「時間過去已久,密錄器影像亦已銷燬」,法院認爲,舉發員警未依規定於實施酒測時全程錄音、錄影,屬於可歸責員警的行政疏失。且警察對人民實施酒測,是侵害人民一般行爲自由及隱私權。雖然黎男並未爭執,但法院依職權調查後認原處分應予以撤銷。法院強調,員警酒測過程已有違反正當行政程序瑕疵,因此無論黎男實際上有無酒駕,都因爲此程序瑕疵而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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