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不認帳 新光R1前監察人:將採激烈手段
不動產投資信託新光一號(新光R1)再起波瀾。8日新光R1由信託監察人晶華管護召開受益人會議通過四議案與六項臨時動議,兆豐銀行9日公告,無終止基金法律顧問委任契約的必要性;同時對解任管理機構新昕國際及改聘晶華管護的決議,兆豐銀亦主張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因此「尚難據以執行」。
晶華酒店子公司晶華管護總經理林超驊9日迴應:「將對兆豐銀行採取激烈手段」,走司法途徑爲基金受益人求償等。
新光R1受益人會議通過,終止新壽樓管的復委任契約、停止向新光人壽與新光建設承租任何車位、晶華管護辭去監察人、推選律師翁偉倫出任信託監察人的四項議案;同時臨時動議,終止基金律師邱淑卿的委任契約;終止因管理缺失,終止管理機構新昕國際的委任契約;票選晶華管護爲第一優先議約的管理機構;授權兆豐銀委任理律事務所擔任基金法律顧問;由基金監察人對兆豐銀及新昕國際追究法律責任;解除新壽樓管的相關損失由新光R1負擔等。
兆豐銀9日已代律師邱淑卿公告,強調未收到正式開會通知,且已事前告知林超驊當日因故無法出席,且法律並未明訂法律顧問一定要出席受益人會議,但8日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委任,邱淑卿強調解任前題與事實不符,爲捍衛聲譽,所以請兆豐銀代爲公告。
兆豐銀行亦在公告中載明,經查目前法規確無規範律師應出席受益人會議,邱淑卿並未罔顧其職責,所以「無終止與本基金法律顧問委任契約之必要性」,也就是兆豐銀並不會執行此決議。
金管會日前指出,新光R1相關解任事宜由兆豐銀判斷,兆豐銀指出,8日會議以臨時動議通過解任新昕國際,並要與晶華管護議約,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8條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24條規定,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涉及信託契約內容的變更,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決議程序與法令相悖,兆豐銀難據以執行。
另受益人會議指兆豐在新光R1涉關係人交易時,未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兆豐銀亦迴應,新光R1車位的個別租金交易均未達年度租金總收益10%,不屬REIT相關規範中定義的關係人交易,信託監察人可評估是否提起訴訟,兆豐銀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