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隱瞞曾患甲狀腺癌 妻子可否訴請撤銷婚姻
本報訊 婚後發現丈夫小林(化名)長期服用藥物,妻子小張(化名)經多次詢問得知丈夫婚前曾經患過甲狀腺癌,大驚之下,小張以丈夫隱瞞重大疾病侵害其知情權和婚姻選擇權爲由,一紙訴狀將丈夫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撤銷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的結婚登記。近日,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婚姻撤銷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9年5月1日,小張經人介紹認識了小林。經過一年多的戀愛,兩人於2020年8月底在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小兩口的日子一度過得甜蜜幸福。然而好景不長,一次,小張意外地發現丈夫揹着她服用一種藥物,一向對她百依百順的小林,這次卻支支吾吾不肯說。經過小張多次詢問,小林才向她坦白多年前其曾患有甲狀腺癌,但現已治癒,只需長期服藥就不會影響生活和工作,也不影響生育。
然而小張卻認爲,小林婚前故意隱瞞重大疾病,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權和婚姻自主選擇權,於是向海門區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
法庭上,小林辯稱,其曾於2017年患過甲狀腺癌,但經過治療已經治癒。2019年5月雙方經人介紹認識後,由於小林的甲狀腺已經切除,在脖子上留下了疤痕,小張對此是知情的,並沒隱瞞重大疾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小林曾於2017年2月9日入住南京鼓樓醫院,被診斷爲甲狀腺左葉乳頭狀癌,四天後接受甲狀腺全葉切除、頸部淋巴清掃手術,同年2月16日出院。案件審理過程中,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出具了對小林的甲狀腺超聲診療報告單,診斷爲甲狀腺手術後,甲狀腺區未見明顯異常,雙頸部中央區未見明顯異常性腫大淋巴結。
海門區法院審理後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因民法典對重大疾病沒有明確界定,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系甲狀腺左葉乳頭狀癌是否屬於重大疾病。
一般來講,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對於重大疾病,應當審慎認定。本案中,小張患有甲狀腺左葉乳頭狀癌,該疾病不屬於母嬰保健法中規定的三類不適宜結婚的疾病,且該疾病經過手術和藥物治療可以治癒,病情得到有效控制並不影響正常生活,故不屬於重大疾病。因此,小張以小林於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爲由主張撤銷婚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婚姻是人生大事,締結婚姻的雙方都應如實向對方告知自身實際情況,小林未能如實反映其患病事實,致夫妻關係緊張,應誠懇做好溝通交流。
綜上,法院駁回了原告小張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小張和小林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古林)
法官說法
考慮到重大疾病的範圍可能隨着醫療技術的進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現而發生變化,爲了保障民法典的適用性和延續性,對於重大疾病的具體範圍,民法典未作明確的規定。根據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第三十八條規定,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爲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爲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暫時不適宜結婚,故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婚姻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若知曉自身患有上述疾病,無論上述傳染病、遺傳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發病程度是否嚴重,均視爲符合本條規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應將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於其他重大疾病的認定,則由個案具體分析而定。具體到本案,甲狀腺癌是人體較爲常見的頭頸部惡性腫瘤,如果發現及時並及時治療,一期治癒率一般可以達到90%以上,該疾病不屬於母嬰保健法中規定的三類不適宜結婚的疾病,且小林的該疾病經過治療,病情已經得到有效控制,並不影響正常生活,故不屬於重大疾病。
因夫妻在共同空間內長久生活,兩性關係具有高度的親密性,經濟上互相扶持,精神上互相撫慰,因此,如果一方確實患有重大疾病,應該向另一方坦誠相告,履行婚前告知義務,讓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做出是否願意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如在婚前未能如實告知,除可能對婚姻雙方感情造成傷害,還可能面臨婚姻被撤銷和多重賠償的風險,做法不可取且得不償失,婚後也難以收穫真正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