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後復發癲癇症丈夫訴請離婚,法院判男方給付5萬經濟幫助款

本來已經消失已久的癲癇症狀,在結婚生子後復發,王女士的丈夫張先生於是認定女方一家一開始就在蓄意欺瞞,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日前,上海金山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婚後癲癇症復發丈夫起訴離婚

張先生和王女士於2006年經人介紹後相戀,雙方於2006年年底登記結婚,2007年8月生育一子。婚後某日,王女士消失已久的病症復發,張先生始知自己心中完美的妻子原來是一位癲癇症患者。張先生認定王女士及其家人一開始就是在欺騙自己的真摯感情、耽誤自己的美好人生,兩人之間昔日的幸福蕩然無存……雙方多次協議離婚未果,張先生便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張先生訴稱,兒子出生後,王女士癲癇症復發,此時其才得知王女士婚前就有癲癇病。雙方原本就屬於閃婚,由於婚前缺乏瞭解,婚後感情不好,加上王女士婚前隱瞞了癲癇病,使得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雙方開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離婚。

王女士辯稱,其同意離婚,但要求婚生兒子隨自己共同生活,由張先生承擔撫養費;另王女士表示,其結婚前並未出現癲癇症狀,是和張先生結婚後生了孩子纔出現症狀,其不存在婚前隱瞞癲癇病的事實,考慮到自身身體狀況問題,離婚時要求張先生給付經濟幫助款15萬元。

法院判男方付5萬元經濟幫助款

在審理中查明,2018年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向王女士簽發《殘疾人證》,該證載明王女士爲多重殘疾人,智力叄級,精神肆級。王女士於2024年3月經法院宣告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法院指定王女士的母親作爲其監護人。

法院另查明,張先生每月收入7000元至1萬元不等,王女士每月享受最低工資標準2000餘元。另,雙方17歲的婚生兒子向法院明確表態,其長期跟隨母親及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若父母離婚,要求跟隨母親共同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爲,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現張先生要求離婚,王女士亦表示同意離婚,應視爲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法院對張先生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准許。

關於子女撫養問題。雙方均要求婚生兒子隨各自共同生活。考慮到孩子基本一直跟隨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結合孩子本人的意願、王女士的身體健康狀況及孩子生活所在地的消費水平、生活和學習的實際所需等因素,法院確認,孩子隨王女士共同生活,張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2800元爲妥。關於王女士要求張先生給付經濟幫助款15萬元,根據王女士享受最低工資標準的實際情況、王女士的身體實際狀況等因素,可知王女士生活較爲困難,再結合張先生的收入情況,法院判令張先生給付王女士經濟幫助款5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息訴服判,本案現已生效,張先生已支付王女士經濟幫助款5萬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規定即爲“離婚經濟幫助”,該規定意在“幫助”,而非“義務”,即並非所有離婚案件都可以要求獲得經濟幫助。

一方獲得離婚經濟幫助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第一,一方生活困難審判實踐中,認定“生活困難”。一般有以下情形:一方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或者收入有限,難以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一方患病,自有財產無法持續覆蓋基本醫療需求,以及當地一般生活水平;一方無住所等。需要說明的是,如果離婚時一方具備勞動能力,只是暫時生活困難,之後情況有可能好轉,也可以主張一次性或者短期性經濟幫助。

第二,另一方具備負擔能力。另一方在保證個人在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才具備向一方提供經濟幫助的可能。反之,如果另一方的經濟能力連自己在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都無法保障,或者僅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水平,則無需向一方提供經濟幫助。

第三,生活困難發生於離婚時。如果一方的生活困難情形發生在離婚後,則不能向另一方主張離婚經濟幫助。雙方離婚後,在法律上已經缺乏直接的關聯,彼此間並無幫助義務,一方亦無權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助。當然,如果一方出於自願提供經濟幫助,這屬於自願而爲,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通常亦不予否定。

關於離婚經濟幫助形式,可以由當事人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話,由人民法院判決。司法實踐中,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通常可採取以下經濟幫助形式:貨幣幫助、勞務幫助如接送入院治療、實物幫助如提供住房;可提供一次性幫助、短期幫助和定期幫助等形式。

那麼,癲癇屬於可撤銷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嗎?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登記結婚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該條規定的“重大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一是法定傳染性疾病,主要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所定義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及其它依照醫學標準被定義爲對婚姻和生育造成重大影響的其它傳染性疾病;

二是嚴重的遺傳性疾病,主要涉及到由遺傳因素引發的、導致患者失去自主生活能力,並且其子女在發病方面有高度風險,同時又被醫學界普遍認爲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三是精神健康相關的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等重度精神疾病。根據醫學定義,癲癇病是大腦神經元突發性異常放電,導致短暫的大腦功能障礙的一種慢性疾病,它並不屬於重大疾病的範圍。

兩者相比可知,癲癇是一種突發性、短暫性且可恢復正常的慢性疾病,而重大疾病是一種長期性、易傳染或易遺傳且不可逆的疾病。因此,一方以對方患癲癇病爲由,請求撤銷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