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放款維權難!律師:貸款合同多約束購房者

廣州市民王先生化名)最近很鬱悶,提高利率基準辦理銀行信貸產品,答應了所有條件,到了放款那天,銀行工作人員卻說額度沒了。

要麼貴要麼等?房貸就算貴 一樣要等

“沒想到國有大行都這麼沒保證,天天跑去銀行催,但商貸的放款還是不下來。”面對賣房業主的催促,每個月花費房租,王先生焦頭爛額,“公積金貸款都放了,還差商貸了,6月份就出的同貸書,還不知道要拖到什麼時候。”

銀行工作人員的回覆卻是“打折的放款通道已經關閉,就是上浮5%都不能保證下個月放款”,其表示,目前廣州額度非常緊張,首套房貸利率普遍都要上浮5%-10%,部分銀行由於沒有額度停貸了。

不僅王先生,房地產經紀人本站房產表示,近期收到很多客戶的投訴,“主要由於銀行貸款額度吃緊,即使買家接受利率上浮,銀行仍不能給出明確的放款時間。”

根據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的不完全統計,截至前日,6家企業4-6月期間成交,享受優惠利率的二手房交易,在已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和他項權利登記後,選擇按揭交易的有23035宗,超過一個月仍未獲銀行放款的共1968宗,佔比8.54%,涉及貸款金額21.28億元(人民幣)。

針對放款緩慢的問題,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邀請了相關的專業人士進行了解答。

遲放款維權難 貸款合同多半約束借款

協會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周冬雲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必須約定合理的履行期限。在符合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借款人有權要求銀行放款,如銀行沒有合理放款則構成違約。對於銀行要求借款人調整利率才放款,則違反了《合同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權利受損的借款人可以通過投訴、訴訟等方式主張權利,並要求銀行賠償損失

合富置業法務總監趙德民律師表示,現行的貸款合同中多半是約束借款人的條款,借款人在滿足借款條件後,銀行何時放款卻沒有明確約定。如能在合同中補充銀行不按時放款的違約條款,或許能促使銀行按時、合理放款。

但中介企業代表認爲,讓銀行修改合同條款的難度極大,對此,律師建議可以呼籲如工商局、消委會部門介入,制定相關合同示範文本

嘗試申請仲裁解決 費用爲處置金額的0.5%-1%

中國湛江國際仲裁院陳繼敏律師表示可嘗試申請仲裁解決,仲裁的費用一般爲處置金額的0.5%-1%。“從化的一宗交易,房子已過戶了,但貸款5個月都下不來,當銀行收到我們仲裁院發出調查函後,第二天就放款了。”

另外,陳律師還建議,買家在選擇銀行時,應全面考慮銀行的放貸情況;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時,可要求銀行在同貸書或貸款合同中明確具體放款時間,如銀行沒有書面約定,買家可注意保留好電話短信微信錄音等銀行口頭承諾放款時間的證據

“賣一買一”易被“套” 應在合同里約定違約條款

銀行遲遲不放款,對賣一套買一套的買家來說影響很大,這個風險怎麼規避?現場業內人士表示,可在合同里約定違約條款。比如,買賣雙方約定最後拿到尾款的期限是2018年2月11日,如因銀行的原因2月11日仍沒放款,雙方達成一致,延期3個月,也就到5月11日爲最後限期,若銀行仍沒放款,則執行兩條規定:1,按期付違約金;2,要求一次性放款。

按揭企業代表鄭大源表示,希望銀行能夠建立公開、透明、有序的放款機制,例如:對符合放款條件的案件,按照出押時間順序進行放款;同時,應當公開等候放款的案件進度,讓借款人明確等候時長,提前做好資金安排,減少不必要的交易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