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車勢》--車主和4S店的那點事
以下爲訪談實錄:
主持人:
多一點法律常識,少一點摩擦糾紛,歡迎收看本期《法眼觀車勢》。
汽車作爲大宗消費品,糾紛事件時有發生,其中以捆綁銷售、消費欺詐、產品質量差、購車合同中雙方權利義務模糊不清等問題居多。不過沒關係,我們來爲大家提前避避雷。
今天來到我們訪談間的是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高級合夥人,徐靜靜律師,歡迎您。
徐靜靜:
大家好,我是徐靜靜。
主持人:
徐律師,我今天也是作爲一名普通消費者來尋求您的幫助的,首先就是在我們看中某一款熱門新車時,本以爲會以官方指導價格買入,可實際情況是什麼呢,4S店往往會要求我們強制購買額外配置或者在本店購買保險等金融服務,少則幾千多則上萬,這個讓人很不舒服。
如果我們不願支付額外費用,4S店將會以各種理由拒絕售賣該車型,比如想要的顏色沒有,想要的車型型號沒有,是真的沒有麼?這種愛而不得的感覺真是讓人難受。對此,我們該如何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徐靜靜:
關於4S店有沒有權利捆綁銷售的問題?從法律角度來講,4S店肯定是沒有這個權利。
我們可以看一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從兩個角度看這個問題,首先從保護消費者權利的角度,消法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主持人:
是的,決定權在我們手裡,我可以選擇不買,但你不能拒絕把商品賣給我。
徐靜靜:
您說的特別對,我們再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對經營者的約束,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消法還明確了經營者不可爲的行爲,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很明顯,4S店的捆綁銷售行爲,就是設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主持人:
所以呀,奉勸那些有小心思的銷售人員不要再試圖挑戰買家的底線了,每一筆成功交易的背後都應該是公平、公正,充滿信任和責任的。
徐靜靜:
沒錯,人與人之間應相互尊重,各盡其職,另外《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
說了這麼多法律規定後,我們就已經很清楚了,4S店如果要求我們強制購買額外配置或者要求我們必須在本店購買保險,以及金融服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捆綁銷售,是違法的。
主持人:
嗯,在購車初期,我們確實會遇到類似的情況。各種組合套餐全給你堆上,看似划算,其實沒有多大意義。
徐靜靜:
如果說消費者確實遇到了類似主持人說的這種情況,第一,消費者可以通過向工商局也就是更名後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消協等機構投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第二,如果確實已經發生了,除了前述途徑外,還應當蒐集好相關證據,通過訴訟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主持人:
沒錯,遇事不要慌,通過法律幫。
我們都知道,消費者與汽車經銷商簽訂的購車合同,是保障雙方權益的重要依據。但是,目前國內尚無統一規範,導致合同主體內容雖大致相同,但細節部分差別較大,而在日後的糾紛中,往往是因爲這些細節部分含糊其辭,責任義務不好界定,不乏出現經營者利用合同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更有甚者是添加有利於經營者自身的不平等條款等行爲。那麼請問徐律師,消費者在簽訂購車合同時,更應注重哪些地方?當類似問題發生後該如何尋求法律保護?
徐靜靜:
現在消費者與汽車經銷商簽訂的銷售合同多數都在使用格式條款,提到格式條款,可能很多人會有疑問,什麼是格式條款?和大家關係最密切的法律,也是現在大家最關心的一部法律《民法典》對格式條款有明確的界定,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民法典》還明確規定,如果賣方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那麼他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買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自己責任的條款,並且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如果賣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導致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買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也就是說買方可以主張這樣的格式條款對自己沒有約束力。
主持人:
嗯,及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才能在日後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徐律師,我們如何認定格式條款的有效和無效?請您給我們簡單介紹一下。
徐靜靜:
當然沒問題,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格式條款不是當然的有效,有幾個情形格式條款是無效的:1、賣方提供了格式合同,這個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免除或者減輕自己的責任的情況;2、賣方提供了格式合同,這個合同中存在加重買方責任的情況;3、賣方提供格式合同,這個合同中存在限制或排除買方主要權利的。
賣方提供格式合同,在履約的過程中,如果買賣雙方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一般按照通常理解,如果對於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採用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也就是賣方的解釋。
瞭解了民法典的規定以後,消費者是可以放一半的心了,因爲法律是保護弱勢的羣體,假如4S店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或者是加重消費者的責任,這樣的條款可能是無效條款。
主持人:
嗯,損人未必會真的利己,可長點兒心吧,真出了問題,該承擔什麼責任就得承擔什麼責任,誰也逃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徐靜靜:
沒錯,但是隻是靠民法典的保護可能還是不夠的,對於維護自己的權利消法者還是應該更加主動和積極,我建議消費者要注意幾點:1、認真閱讀合同,特別關注定金條款,違約金條款。2、要反覆確認合同中的最重要的信息,如車輛的生產日期、配置、是否全新車(有可能是很多人開過的試駕車之類的)等等。
主持人:
好的,咱們車主在簽訂購車合同前,一定要仔細看,不要直接翻到後面籤個字就完了。
隨着科技水平不斷進步,汽車已經作爲智能網聯技術的載體之一,這也爲一些造車新勢力帶來了發展機會和成長環境。頭部新勢力車企也已嶄露頭角,但由於他們缺乏整車製造經驗、以及相應的專利和技術,導致軟硬件問題頻發。
我身邊就有一個真實案例,車主沈先生,購買某智能網聯汽車後,磨合期內出現汽車在行駛途中,電子屏黑屏現象,連帶還出現動力系統問題,險些釀成車禍,沈先生欲退貨。而該品牌售後表示是電子故障,可免費提供檢修,刻意迴避車主的退貨訴求,並無法確保該黑屏和動力問題不會再次發生。沈先生聽後非常生氣,但又不知如何維權。對此,您能否給向沈先生這樣的車主提供一些法律建議?
徐靜靜:
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出現幾種情況消費者有權更換汽車或退貨:1、出現轉向系統失效、2、制動系統失效、3、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等情形。但是這個要注意一個時間的限制,必須在購車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爲準)。
主持人:
那比如像我是一個比較粗心的人,時間觀念不是很強,如果超過這個時間怎麼辦?
徐靜靜:
建議車主先及時維修,維修以後要多使用,看看是否會再次出現同樣的情況,如果再次出現還要再次維修。因爲按照規定像這種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要累計維修2次後,還是沒解決的,消費者纔有權更換汽車或退貨,但是這個也是有時間限制的,要在三包有效期內。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爲準。
主持人:
在正確的時間做正確的事兒,只要符合相關規定,經營者無權拒絕車主的退換貨要求。
隨着市場經濟的日趨成熟及消費者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消費欺詐一詞經常出現在民事糾紛中。
我這裡有一個案例,錢某和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購車合同,以76.99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汽車。在一次使用時,車輛突然出現了異常現象,錢某將車送到4S店維修時意外發現,他的車可能是一輛二手車,後經法院宣判爲一起汽車消費欺詐案件,某汽車銷售公司將一輛二手車的里程錶篡改後,當新車銷售給了錢某,最終這家公司被法院判決按購車款的三倍賠償錢某。那麼在汽車領域,如何定義消費欺詐和構成要件?
徐靜靜:
我們先了解一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的範圍,或者說對消費者的界定?必須是爲生活消費購買商品的自然人。
同樣是買車,一種情況是,自然人買車是用於上下班和家庭生活,另一種情況是企業購車用於生產經營。我們看一下這兩種情況,第一種自然人,爲了生活便利買車的行爲受消費的保護,如果這個自然人遇到了欺詐行爲的,有權按照消法要求三倍賠償。第二種情況是企業購車用於生產經營,如果同樣遇到了欺詐行爲就不能根據消法要求三倍賠償。
主持人:
這裡畫個重點,是否享受三倍賠償也是分情況的,自然人買車是用於上下班和家庭生活,可以享受三倍賠償。您接着說。
徐靜靜:
關於您剛纔提到的如何認定消費欺詐,從審判實踐來看,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要點,只要經銷商在賣車的時候是按照新車買的,也就是說只要經銷商沒有明確告知汽車存在使用或維修過的情況,消費者購買後發現系使用或維修過的汽車,構成銷售欺詐。
主持人:
嗯,所以說別老耍小聰明,紙裡是包不住火的。徐律師,那消費欺詐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又是什麼呢?
徐靜靜:
在訴訟中,消費者只要能夠證明購買的新車存在使用或維修過的情況就可以,除非有一種情況,經銷商能夠提出相反證據,什麼反證呢?就是經銷商有證據能夠證明汽車存在使用或維修過的情況已經明確告知消費者,消費者還願意購買,除了這樣情況以外,都能構成消費欺詐。
以上就是我關於今天所有法律問題的解答。
主持人:
好的,感謝徐律師爲我們提供的專業法律知識,相信大家在遇到相關問題後,心裡能更有數,通過法律手段及時保障自身權益。本期《法眼觀車勢》到此結束,我們下期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