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丈夫在宏達電 她被索尼開除丟月薪13萬工作
▲索尼和宏達電爲商業競爭對手,然而金女卻刻意隱滿丈夫於對手公司任職,慘遭索尼解僱。(圖/資料照)
臺北金姓女子前年應徵上索尼行動通訊公司職缺,月薪13萬5千元。她刻意隱瞞丈夫任職於競爭對手宏達電,半年後被發現遭到開除。金女認定配偶屬個人隱私,沒有必要提供,因此怒告公司非法解僱。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公司爲避免利益衝突才調查親屬職業,且她刻意隱瞞丈夫身分,破壞信賴關係在先,因此判決金女敗訴。
據瞭解,43歲金女103年4月透過顧問公司轉介,應徵索尼行動通訊專案經理一職,月薪13萬5000元;至於在填寫個資時,她於家庭資訊欄(Family Information〈Spouse,kids ,and NHI participants〉)填載兩名子女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均註明毋須由索尼加入全民健保,並於緊急聯絡人部分填載其母親的姓名。
然而半年後,金女原任職宏達電的丈夫黃姓男子也到索尼應徵,且面試時就知悉公司公司內部組織將調整一事,引起公司懷疑,比對員工資料後,發現金女和黃男子女相同,才發現原來兩人是配偶。
金女在庭訊時,辯稱自己出生在香港,且長年留學國外,因此對於配偶算是親屬的觀念和臺灣人不同,且配偶職業屬個人隱私應受個資法保護,因此認定索尼公司解僱不合法,要求回覆僱傭關係並支付2年來積欠的薪資。
但臺北地院認爲,索尼公司調查員工配偶職業是爲避免有利益衝突,屬於正當理由,且金女明知丈夫任職於競爭對手,卻刻意隱瞞並謊稱配偶從事的是「家族事業」,已嚴重破壞兩造信賴關係。此外,法官認爲金女2歲後,即回臺居住,大學畢業後纔出國到法國與英國留學,「難認原告對於我國親屬範圍之認知有何文化隔閡」。
判決書中提到,金女若認定配偶職業屬個人隱私,應向公司表明不願揭露,而不是提供不實資訊。而事發後索尼公司曾兩次約談金女說明,但金女未積極解釋或補救,因此解僱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並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