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如何區分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

在虐童、家暴等案件審理中,有些造成的嚴重後果是令人觸目驚心的,重傷、死亡的情況也並不少見,對於犯罪者這些殘忍的手段,讓人恨得牙癢癢,也是認爲這都是在故意殺人,可真正審理起案件,便會發現很多案件並不會定義爲故意殺人罪,而是認定爲虐待罪。

兩種罪的作案手段看上去很是相似,因此容易讓人混淆,可虐待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嚴重程度以及處罰力度是存在很大差入的,如果僅僅只是虐待罪,並不會被判處死刑,而故意殺人罪是我國一大重罪,最高是能處以死刑的。

那兩者之間的界限在哪?如何區分?

名詞釋義:

虐待罪:根據法律上的解釋,該罪是指行爲人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實施肉體或者精神上的摧殘、折磨,不僅指的是身體上的暴力,同樣包括精神方面的冷暴力,在情節惡劣下,是可以構成虐待罪的。

虐待罪一般是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受害者重傷或者死亡的,則是處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也常常出現在家庭暴力案件當中,是需要受害者主動提出,纔會被法院受理,當然特殊情況除外,例如被威脅恐嚇這種,無法表達自己真實意願,從而將事情揭發。

故意殺人罪:該罪則指行爲人帶有主觀故意,去非法地剝奪他人的生命,侵害他人生命權的一種行爲。而生命權的公民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故意殺人罪的性質往往很惡劣嚴重。

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是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一般是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殺人罪的表現並不一定是要行爲人直接造成死亡的結果,它可以是直接或者間接故意促成被害人死亡結果,其中要區分責任是一定要帶有故意性的。

兩者的區別:

從虐待罪來看,它出現在家庭當中,受害者和施暴者通常爲親屬關係,不是家庭成員的,是不構成虐待罪的。並且它是一個長期性地虐待行爲,如果只是偶爾行爲,一般不會被定性爲虐待罪,虐待行爲複雜多樣,只有在情節惡劣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爲虐待罪,而情節嚴重一般指的就是虐待行爲的頻繁性、手段殘忍性、是否造成嚴重後果等方面。

而故意殺人罪帶有更直接故意的殺人目的,虐待罪體現在折磨肉體精神上,故意殺人罪便是想要直接剝奪他人的生命,明知或者預知到死亡結果,但內心非人或者希望結果的發生。故意殺人罪的對象是具有隨機性的,哪怕陌生人直接也會存在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爲,它是可以一次性行爲實施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虐待罪不能一次構成。

以案釋法:

因此雖然具有死亡的結果,但並不構成故意殺人的要件,法院認定爲虐待罪,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6個月。

在這個案件中,蘇某並不屬於經常性地虐待,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她明知道該行爲會導致一個嬰兒會致使,但依舊進行這種舉動,帶着明顯的故意殺人目的,依舊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最終她被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律師說法:

對於很多家暴案件,大家認爲處罰力度太輕,被判處故意殺人罪的很少見,經常看到的判決結果大多是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但這也是因爲主觀意識的不同,雖然家暴虐待案件很殘忍,不過這種往往被認爲是傷害的過度產生的。

當然也並不是說家暴就能肆意妄爲,不能被嚴厲懲罰了,如果情節十分惡劣,自然也要被法律重判,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中有提到這麼一點:如果行爲人在實施家庭暴力主觀上是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兇器施暴、手段殘忍、程度較強、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但我們也並不希望會發生這種殘忍的家暴行爲,在沒有釀成嚴重後果前,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隱忍不一定會“守得雲開見月明”。

(《以案釋法:如何區分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