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涉案書畫真僞如何認定

楊玉成受賄案

——職務犯罪涉案書畫真僞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玉成,男,漢族:原系江蘇省鹽城市體育局原黨委書記。2017年12月7日被逮捕。

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玉成犯受賄罪,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楊玉成辯解:(1)其在“雙規”期間受到變相刑訊逼供,故編造了部分犯罪事實,在偵查階段爲保持好態度,才繼續保特了在紀委時的供述內容。(2)對收受倪雪峰財物一節中的五幅字畫的鑑定結論有異議,書畫均是流傳有序的真品,不應認定爲受賄。其辯護人還提出:被告人收受倪雪峰財物一節事實中的字畫的真假是以鹽城市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爲依據,該價格認定中心並無對字畫真實性鑑定的資質和能力,雖價格認定結論書中提到“在南京市文物公司並聘請專家對價格認定標的進行了實物查(勘)驗”,但無該公司蓋章、專家身份、資質、簽名等,形式上和實質上都不符合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鑑定的相關規定,要求重新鑑定。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楊玉成在擔任鹽城市體育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薛鋒、鹽城市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薛鋒、陳雲德、倪雪峰等人賄送的款物,合計價值212. 7749萬元。其中,2010年上半年,楊玉成以出售字畫爲名收受倪雪峰7萬元;2010年下半年,楊玉成以出售字畫爲名收受倪雪峰6萬元;2012年下半年,楊玉成以出售字畫爲名收受倪雪峰6萬元;2013年下半年,楊玉成以出售字畫爲名收受倪雪峰5萬元;2014年春節前,楊玉成以出售字畫爲名收受倪雪峰8萬元。(其他部分犯罪事實略)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楊玉成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楊玉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部分受賄事實中具有索賄情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楊玉成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尚未查證屬實,不構成立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玉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楊玉成未退贓款人民幣二百一十二萬七千七百四十九元,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楊玉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上訴人楊玉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巨大。一審判決認定的其中一筆受賄事實,即王雨和、王翼翔爲楊玉成支付4萬元鑑定費不構成受賄,一審判決認定其他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仍適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9刑初20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楊玉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撤銷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9刑初20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繼續追繳被告人楊玉成未退贓款人民幣二百一十二萬七千七百四十九元,上繳國庫”。

三、繼續追繳上訴人楊玉成未退贓款人民幣二百零八萬七千七百四十九元,上繳國庫。

【主要問題】

(一)接受辦案機關價格認定委託後,價格認定機構能否就涉案書畫真僞進行鑑定?

(二)職務犯罪案件如何選取書畫真僞鑑定機構?職務犯罪案件涉案書畫鑑定能否參照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鑑定規程?

(三)鑑定人未簽字的書畫鑑定意見能否採信?

【裁判理由】

本案系被告人通過向請託人高價出售自己書畫藏品的形式收受賄賂,共涉及五幅書畫作品,分別爲:陶冷月《山水畫》、邊壽民《蘆雁圖》、江寒汀《花鳥畫》、李亞《花卉畫》、李觶書法《暢我情懷》。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該五幅書畫作品的來源、真僞,除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外,難以收集到其他客觀證據予以印證,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推翻其在偵查期間所作的有關供述,否認其向請託人高價出售贗品書畫藏品的受賄事實。考慮到五幅書畫的真僞對於書畫價格有重大影響,進而影響到案件定罪量刑,且書畫真僞的認定具有專業性,因此,一、二審兩級法院均決定啓動鑑定程序,委託專業鑑定機構對書畫真僞進行鑑定。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對以下三個問題,進行了分析認定。

(一)價格認定機構不具有書畫真僞鑑定的資質

本案一審期間,辦案機關委託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現爲發展改革委員會價格認定中心)對涉案五幅書畫進行價格認定。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成立價格認定小組,聘請江蘇省價格認定專家庫中具有書畫價格認定資質的三名專家對涉案書畫進行了現場實物查(勘)驗,在專家對涉案書畫進行了真僞認定後,價格認定中心依據該真僞認定結論對涉案書畫的價格進行了認定。專家對書畫進行的真僞認定結論爲:除李亞《花卉畫》爲真跡外,其餘四幅書、畫均爲假。

關於價格認定機構的做法是否適當,價格認定結論能否直接作爲書畫真僞及價格認定的證據予以採信,辦案過程中形成了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僅能對書畫價格進行認定,其不具有書畫真僞鑑定資質,不能委託此類專家對書畫的真僞進行鑑定,應委託有書畫真僞鑑定資質的專業鑑定機構對涉案書畫進行重新鑑定,價格認定結論書不應作爲定案證據採信;第二種意見認爲,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已聘請專家對書畫進行真僞勘驗,並依照勘驗結論進行了價格認定,價格認定結論書對書畫真僞及價格的認定合法有效,應作爲定案依據。

我們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1.價格認定機構僅有價格認定權。價格認定機構進行價格認定的職責和權限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價格認定規定》,價格認定機構的價格認定工作是價格工作的一種。《價格認定規定》第二條規定:“價格認定是指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價格認定機構對紀檢監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價格不能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爲。”根據該規定,價格認定機構的職責是對價格認定標的價格進行認定,而價格認定標的的真僞屬於事實認定問題,需要辦案機關在進行價格認定委託前確認和查明。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制定的《價格認定行爲規範》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提出機關補充相關材料:……(三)應當提供有效的真僞、質量、技術檢測鑑定報告而未提供的。”因此,辦案機關在進行價格認定委託時,應首先查明價格認定標的的真僞,價格認定機構無權對涉案標的的真僞進行認定,若委託機關未就價格認定標的的真僞進行認定,價格認定機構有權要求委託機關補充認定材料。

2.現場勘驗僅是價格認定的手段和方式,並非對涉案書畫進行真僞鑑定。《價格認定行爲規範》第十七條規定:“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對價格認定標的進行實物查驗、覈實或者勘驗,並記錄查驗或者勘驗情況”;第二十條規定:“對特殊、專業性強的價格認定標的,查驗或者勘驗時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參加”;第二十一條規定:“查驗或者勘驗結果與價格認定協助書內容或者提出機關提供的相關材料不符時,價格認定機構應當要求提出機關書面予以明確,或者重新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根據上述規定,實物勘驗目的在於對價格認定標的的基本情況予以查明,收集影響價格的相關信息,將查驗結果與價格認定協助書進行覈對,聘請相關專家參加是爲了進一步增強對特殊價格認定標的的瞭解,更有利於覈對、確認相關價格信息,並非爲了確定價格認定標的的真僞。

3.即使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聘請的專傢俱有書畫鑑定資質,但該書畫真僞認定結論仍不宜視爲鑑定意見。本案中價格認定機構聘請的三名專家系江蘇省物價局價格認定專家庫中的價格認定專家,且該三名專家同時就職於有書畫鑑定資質的博物館,儘管不排除三名專傢俱有書畫鑑定資質,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對鑑定意見應當着重審查以下內容:(一)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即司法鑑定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均需要具有法定資質,在價格認定機構不具有法定鑑定資質的前提下,其組織專家對涉案書畫進行真僞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即使其聘請的專傢俱有書畫鑑定資質,其所作的真僞認定結論仍不宜採信。

(二)職務犯罪涉案書畫鑑定可以參照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鑑定流程

關於書畫鑑定機構的選取,第一種意見認爲,應參照國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海關總署共同制定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文物鑑定評估辦法》)的規定,選取國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和予以備案的文物鑑定評估人員,對涉案書畫進行真僞鑑定。第二種意見認爲,《文物鑑定評估辦法》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礙文物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妨礙文物管理刑事案件解釋》)制定,《文物鑑定評估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涉案文物,專指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或疑似文物”,因此,《文物鑑定評估辦法》僅適用於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或疑似文物鑑定評估,本案爲職務犯罪,且本案爭議標的爲書畫,與文物不同,不應參照《文物鑑定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涉案書畫進行鑑定。

我們同意第一種意見,認爲本案涉案書畫應參照《文物鑑定評估辦法》進行真僞鑑定。理由如下:

1.涉案四幅書畫如果爲真跡,均應系具有一定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藝術品,屬於文物類書畫範疇。

(1)書畫是書法和繪畫的統稱,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書畫可分爲文物類書畫和非文物類書畫。刑事訴訟所涉書畫,應是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且屬於涉案財物的書畫。在一些法律規範性文件或涉案財物論文中經常將書畫與文物並列列舉,這樣的並列列舉容易將書畫與文物割裂區分,不利於我們認識到部分書畫的文物屬性。《文物鑑定評估辦法》第五條對文物種類進行了劃分,根據該條規定,“可移動文物鑑定評估的類別包括陶瓷器、玉器、金屬器、書畫、雜項等五個類別”,即部分書畫屬於可移動文物範圍。文物類書畫的真僞對書畫價值的認定具有巨大影響,鑑於該類書畫作品真僞的判斷具有專業性,故在選擇鑑定機構、鑑定人時應慎重考量。

(2)可借鑑、參照文物保護法及其配套相關規定對涉案書畫性質進行初步判斷。文物保護法及《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將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作爲受國家保護的文物,刑事審判人員不可能對哪些書畫屬於珍貴的藝術品有明確的認識,但可以參照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相關可操作性的規定,結合司法辦案實踐進行適用。《文物進出境審覈管理辦法》規定,文物進出境需要審覈機構審覈,審覈中需要文物鑑定人員參加並進行鑑定。其中第八條規定:“下列文物出境,應當經過審覈:(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類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六)國家文物局公佈的限制出境的已故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作品。”文化部(即現在的文化和旅遊部)於2012年7月1日公佈了《1949年後已故著名書畫家作品限制出境名單》《1795年至1949年間著名書畫家作品限制出境名單》;國家文物局於2013年發佈了《1949年後已故著名書畫家作品限制出境鑑定標準(第二批)名單》。根據上述文件規定,1949年以前的書畫藝術作品、近現代以來列入上述名單的著名書畫家的相關作品均可能屬於國家保護的珍貴藝術品,如果刑事案件涉案書畫屬於上述規定範疇,均應屬於文物類書畫。

經查閱資料,本案四幅書畫的作者均爲我國書畫界著名書畫家。其中,邊壽民(1684-1752)、李觶(1686-1756)爲清代著名書畫家,是“揚州八怪”中的二位,作品符合上述《文物進出.境審覈管理辦法》規定的“1949年以前的各類藝術品”的規定;江寒汀(1903-1963)被列入了上述《1949年後已故著名書畫家作品限制出境名單》,上述書畫作品參照前述標準均可能屬於文物;陶冷月(1895-1985)的《山水畫》雖不符合上述規定,但經調查諮詢博物館專家,陶冷月爲近代著名的已故書畫家,其作品價格不菲,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化價值,宜列入文物範疇,故上述四幅書畫作品均可委託文物領域的專業鑑定機構就書畫真僞進行鑑定。關於李亞的《花卉畫》,一審採信了價格認定中心的價格認定結論,認定該作品爲真品,價格爲2500元,由於該作品的金額較小,且認定該作品爲真繫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從訴訟效率及經濟的角度考量,二審期間沒有必要再就該作品的真僞進行鑑定。

2.對職務犯罪文物類書畫參照《文物鑑定評估辦法》鑑定符合立法原意。2018年《文物鑑定評估辦法》出臺後,爲便於理解執行,國家文物局相關部門負責人曾就《文物鑑定評估辦法》對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是如何定位和定性的問題進行解答:涉案文物鑑定評估在《文物鑑定評估辦法》中定位於開展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或疑似文物的鑑定評估,包括刑法分則第六章妨礙文物管理罪中規定的有關文物犯罪和刑法分則其他章節中規定的走私文物罪等罪名涉及的文物鑑定評估,以及其他刑事犯罪,例如,貪污罪、受賄罪、盜竊罪可能涉及的文物鑑定評估。因此,《文物鑑定評估辦法》的適用範圍覆蓋了刑事案件中可能涉及的任何文物的鑑定評估,不僅僅適用於文物犯罪刑事案件。

3.對文物類書畫進行真僞鑑定屬於《文物鑑定評估辦法》規定的鑑定評估內容。《文物鑑定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可移動文物鑑定。評估內容包括:(一)確定疑似文物是否屬於文物;(二)確定文物產生或者製作的時代;……(六)其他需要鑑定評估的專門性問題……”確定疑似文物是否屬於文物、文物的產生或者製作年代,即可確定涉案文物類書畫的真僞。

4.參照《文物鑑定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涉案書畫進行鑑定有利於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就本案涉案書畫鑑定機構的選擇,我們向不同省份的多個單位詢問、瞭解,有的單位認爲可直接委託當地的博物館進行書畫真僞鑑定;有的單位選取的藝術品鑑定公司(工商登記備註爲藝術品鑑定);有的單位建議我們委託文物商店或文物拍賣行。同上述做法相比較,我們認爲由辦案機關委託《文物鑑定評估辦法》規定的國家文物局在全國範圍內遴選的指定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更具有專業性與科學性,更有利於保障被告人的權利。

(1)一般國有博物館(院)機構不具備文物鑑定資質。《文物鑑定評估辦法》系根據文物保護法、《妨礙文物管理刑事案件解釋》制定,國家文物局依據《文物鑑定評估辦法》分兩批在全國範圍內遴選的41家國有文物博物館均具有文物鑑定資質,這些鑑定機構亦當然具有書畫類文物的鑑定資質,除這41家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外的其他文物博物館均無刑事案件涉案文物鑑定資質。

(2)藝術品鑑定公司通常不具有文物類書畫鑑定資質,且不具備文物類書畫的鑑定能力。部分書畫是文物,非文物類書畫多爲現代藝術品,部分公司工商登記爲藝術品鑑定亦是針對該類現代藝術品,該類公司均沒有文物鑑定資質,且亦不具有對文物類書畫進行鑑定的專業人員、知識背景和硬件條件,因此,不應委託該類藝術品鑑定公司進行文物類書畫鑑定。

(3)《文物鑑定評估辦法》選取的鑑定評估機構具有業務質量的保障。承擔涉案文物鑑定的機構均從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中選取,除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必要的硬件條件外,還具備較強的鑑定評估人員力量和鑑定評估組織經驗。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最終依照《文物鑑定評估辦法》規定的程序,委託國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對本案涉案書畫進行真僞鑑定。

(三)鑑定人未簽字的書畫鑑定意見不應採信

在決定對涉案四幅書畫作品選取《文物鑑定評估辦法》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後,我們瞭解到江蘇省內具有涉案文物鑑定資質的單位有三家,分別爲南京博物院、蘇州文物商店、淮安博物館。南京博物院接受委託後對本案涉案四幅書畫作品先進行了鑑定,鑑定結論爲四幅書畫作品均爲假,但南京博物院出具的鑑定報告中沒有鑑定人簽字,僅有南京博物院的公章。

關於該份鑑定報告能否作爲定案證據,辦案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南京博物院並非僅就該份鑑定報告不進行鑑定人署名,該份鑑定報告爲南京博物院專家現場鑑定所下結論,鑑定專家雖未在鑑定報告簽字,但鑑定報告加蓋了南京博物院公章,可作爲定案證據。若對鑑定人或鑑定意見存在異議,可至博物院當面詢問鑑定人。第二種意見認爲,鑑定人簽字是基本的鑑定原則,是強制性規定,未經鑑定人簽字的鑑定意見一律不能作爲定案的證據。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最終委託淮安博物館對涉案四幅書畫作品進行重新鑑定。理由如下:

1.鑑定文書經過鑑定人簽字才能作爲定案證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序通則》《文物鑑定評估辦法》均對鑑定人簽字作出了明確規定,《刑訴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鑑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七)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鑑定人不簽字的專家意見一律不得作爲定案證據。”《刑訴法解釋》第八十五條爲強制性規定,未經鑑定人簽字的鑑定意見不能作爲定案證據。

2.鑑定人簽字代表了鑑定人對鑑定意見的認可,是鑑定人承擔鑑定責任的依據。《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條規定:“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鑑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鑑定,對鑑定意見負責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我國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因此,鑑定人對於其出具的鑑定意見應該承擔責任,鑑定人在鑑定文書上簽名或個人蓋章,在代表鑑定文書來源於簽名者的同時,還代表着簽名者確認文書的內容,並對文書的完整性及意見負責。鑑定機構在鑑定文書的蓋章表明文書由該單位確認,是鑑定機構承擔責任的依據,鑑定機構的蓋章並不能代替鑑定人的簽字,鑑定機構的蓋章不是鑑定人承擔責任的依據,鑑定人在鑑定機構在鑑定文書蓋章的同時,需要在鑑定文書上署名或簽章,作爲其承擔責任的依據。

3.鑑定人簽字有利於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本質上,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對刑事訴訟被告人的權利產生了處置和影響,當事人應知道對其權利產生處置和影響的鑑定人姓名,以行使申請鑑定人迴避、審查鑑定人資質、申請鑑定人出庭說明情況等訴訟權利,若鑑定人不在鑑定報告簽字,則被告人的權利無法保障。

綜上,二審法院依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委託國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對本案涉案書畫進行真僞鑑定,並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審查規定進行審查,最終採信了資質齊備、形式完整的文物鑑定意見,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