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後故意犯輕罪一律撤銷再執行殘刑 大法官宣告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明大法官釋字796號解釋。(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刑法規定假釋期間因故犯罪而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者,一律撤銷假釋,再執行殘刑。有多未犯下重罪假釋犯,假釋後犯下酒駕等得易科罰金的輕罪,結果被撤銷假釋,再執行重罪殘刑,等於假釋失去意義。大法官6日做出釋字796號解釋,認爲「一律撤銷假釋」部分違憲,即刻失效,立法機關應審酌個案,是否撤銷假釋。

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由於不管是否再犯得意科罰金之罪,或是被宣告緩刑,再犯有期徒刑者「一律撤銷假釋」,讓最高法院與多位重刑犯認爲不公平,聲請釋憲。

最高法院審理羅敏曜犯下殺人案件羅男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獲得假釋,但假釋期間內卻再犯酒駕,被宣告有期徒刑2月,但因刑法規定,被撤銷假釋,再執行殘刑25年。另外在審理陳皇賓犯下《懲治盜匪條例強盜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假釋,但假釋期間內犯肇事逃逸罪,被宣告有期徒刑1年1月,最後也被依照此規定撤銷假釋,再執行殘刑25年。此外,審理姜錦輝因犯強劫強姦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假釋,但卻犯散佈廣告物史人性交易罪,被宣告有期徒刑3月,也被撤銷假釋,再執行殘刑25年。

高雄分院審理葉國龍犯強劫強姦未遂罪,判無期徒刑後假釋,假釋中因犯酒駕罪遭判有期徒刑2月,也因此被撤銷假釋,再執行殘刑25年;犯下殺人罪的劉寶平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後假釋,之後也因性侵遭判刑4年2月,被撤銷假釋再執行殘刑25年。以上衆人均認爲刑法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爲相關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因此宣告「一律撤銷假釋」部分違憲,即刻失效。不過大法官也指出,刑法撤銷假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