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碧珠/以刑逼民!陳敬鎧詐保案太苛了
▲前手球國手陳敬鎧(左2)被控裝瞎詐保案,6月14日檢方同意暫緩發監執行。(圖/記者宋德威攝)
針對近期法律扶助基金會、民間司改會等民間團體聲援的陳敬鎧詐保案,其中,關於詐欺罪,依我國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准此,要論以陳敬鎧詐欺罪,依我國刑法第339條規定,首先須定其使用之方法爲「詐術」。
此事件源於2009年11月陳敬鎧就讀彰師大期間,因騎機車遭人開車撞傷且視力模糊住院,經彰基神經醫學部會診,認爲陳敬鎧雖然眼睛結構正常,但大腦的視覺區域「疑似外傷性大腦視覺皮質病變」,並出具診斷書,證明他「因上述原因,雙眼視力皆在萬國視力0.01以下」。據此,陳敬鎧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共約522萬元。
肇事者懷疑陳敬鎧詐盲,於是便去彰師大偷拍陳敬鎧,拍到陳敬鎧看似行動自如的模樣,認爲他涉嫌詐盲,因此向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檢舉,陳敬鎧遭移送地檢署後,被以詐欺罪起訴,案經刑事一、二審判決有罪定讞。
關於陳敬鎧視力狀況,各醫院一系列視覺檢測、張寅教授與陳建中教授的科學鑑定等,皆認爲確實爲重度視障者。視覺狀況的評估應以醫學檢測及科學鑑定爲基礎,不應以行爲做爲視力狀況的評估依據,「失明」並不等於「失能」。
陳敬鎧取得理賠之依據爲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若要說其使用詐術,難不成是醫師被陳敬鎧騙了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然而,我們並沒有看到醫界有如此之證言,否則,依相關法院證據,難謂陳敬鎧使用詐術之判決爲有理由。
再就醫療鑑定品質與憑信力而言,什麼樣的醫療鑑定具有憑信力?如果法界如此不信任,是否表示我們的鑑定科學系統出了問題?在體制上,應修法建立民間鑑定機構接受鑑定的機制,並藉以鼓勵各界設立鑑定機構,以促進鑑識科學的進步,提升鑑識科學的公信力。
陳敬鎧詐保案應屬醫學上認定傷害程度之歧見,至少陳敬鎧因「意外」車禍受傷是事實。與其說是刑事的詐欺案,究其本質,不過就是保險理賠,以及陳敬鎧車禍的傷害賠償如何計算的問題,難謂陳敬鎧有構成刑法第339條前段所稱爲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何況,依我國刑法第22條等規定,因業務上之正當行爲等,尚非不可爲阻卻詐欺罪之成立。亦即,對保險公司而言,應理賠多少?依契約所訂條件以定。保險理賠爭端,應循民事爭訟解決,而本件民事爭訟且未定讞,卻以刑逼民,對被保險人而言,未免過苛,且有違商業誠信及客戶服務的精神。
附註:
陳敬鎧詐保案刑事詐欺部分判刑1年2月,以42萬元易科罰金定讞,判決並宣告詐騙保險公司的522萬元不法所得應追繳沒收。高雄地檢署隨之寄出執行通知書,要他繳還不法所得才準易科罰金,否則在6月14日須報到執行。
民間司改會等偕同立委於6月11日召開記者會緊急聲援陳敬鎧,向檢方喊話,表示本案爲「冤案」,尚在聲請再審救濟中,且因臺灣監獄沒有適合盲胞服刑的環境設施,請求高雄地檢署准予暫緩執行。6月14日下午,陳敬鎧由民間司改會律師陪同向檢方報到,與檢察官面談約半小時後,順利獲准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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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於各期刊與報紙發表著作,曾任東吳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月刊主辦大專盃會計專業辯論比賽評審委員、第5屆會計師公會實務組銀座論文獎得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