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碧珠/請問唐鳯,可以把AI應用在解決醫療糾紛上嗎?

▲若能將AI技術應用在各醫療領域客觀標準資訊的查詢上,應有助於解決醫療糾紛。(圖/視覺中國CFP)

2017年4月27日科技部陳良基部長、行政院唐鳳政務委員與Ptt創辦人杜奕瑾共同宣開記者會,宣示成立「臺灣人工智慧實驗室」,啓動「臺灣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元年」。之後,微軟與Google等國際級的科技公司都陸續在臺灣宣佈成立AI研發中心。臺灣AI相關軟硬體及雲端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發展,顯然達到一定的水準而在國際上受到重視。

關於如何讓臺灣的AI產業可以站到世界的浪頭上?在臺灣AI元年將近一年後 的2018年4月4日,唐鳳再上媒體談「AI除魅」。她認爲,AI發展最重要的一件事是「除魅」,也就是讓人不要再把AI看成什麼「神秘的東西」。AI的運用必須普遍化,希望透過教育、宣導,讓國人、學生、行政官員立法者、理解將AI導入生活及其如何改善生活的好處。舉例而言,就是如何讓無人車可以上車頭,而且是安全的上車頭?這中間,需要解決很多法令管制的問題,還有實驗空間與安全維護的問題。因此,唐鳳推出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要建構「創新實驗沙盒」,讓業者可以在限定的場域或者以相對安全的方式來建立信心並試營運。

進一步言,AI除魅後,它的運用可以無極限。在法律的運用上,諸如爲了迴應人民不滿法官判決或量刑偏差不符合人民期待等問題,司法院在2016年10月底已推出「量刑資訊系統」,期能提供法官量刑客觀的參考數據論者認爲,可以區分「不能安全駕駛」、「槍砲」、「毒品」、「殺人」、「幫助詐欺」、「竊盜」和「搶奪」等不同之犯罪類型,建構不同的大數據資料庫作基礎。當然,多大的資料庫數據才稱得上大數據,以及單一罪名在不同個案變數差異性如何給予細分類及權數,均還有待商榷。但基本上,就是運用人工智慧的演算來處理所有的歸納、分析作業。而這一套系統的運作與演算法,在臺灣AI的技術水準而言,已然不是太大問題,只是在系統開發與需求者之間,還欠缺一個互相銜接的鎖鏈

甫於2018年1月24日修正發佈《醫療法》第82條規定,關於醫療業務過失民刑事責任要件,也就是欠缺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牀專業裁量之範圍,諸如各醫療領域不同時、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等客觀標準資訊等,目前並沒有權威的公開資訊可供參採或據爲判準。亦即,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必須依賴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報告,否則醫病雙方因欠缺客觀的標準來辨別醫師究竟有無過失,而易各自主張,進而對簿公堂。

再者,目前依《醫療法》第9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衛福部設置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只能接受「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以致處於弱勢的病人,因爲司法或檢察機關拒絕依其要求委託鑑定,或委託鑑定的項目不貼切時,無法自行請求醫事審議委員會或相關官方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乃至真相難以大白,司法不公之鳴難息

病人欠缺自行向鑑定機構要求鑑定之請求權,實已造成其訴訟權利的限縮,而侵害其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若能將AI技術應用在各醫療領域不同時、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等客觀標準資訊的查詢上,應有助於醫療糾紛的解決,甚至可以讓醫病雙方平常就輕易可以查詢,而瞭解彼此的權利或義務,以及執行醫療行爲或就醫時應注意事項,而避免不必要的紛爭。請問唐鳯政委,可以把AI應用在解決醫療糾紛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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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於各期刊與報紙發表著作,曾任東吳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月刊主辦大專會計專業辯論比賽評審委員、第5屆會計師公會實務銀座論文獎得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