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男受傷無力工作 要3子女付扶養費因「這原因」遭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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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1名丁姓男子,因脊椎受傷開刀而無法出外工作,每月僅靠中低收補助維持生計,以致無力維持自身生活,因此要求3名子女應負扶養之義務,每月6915元至終老。經法院調查,丁男於2名子女未成年時,既棄其等於不顧,並未實際照護其成長,甚至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可見丁男對3子女毫無親子情分,堪認丁男未盡扶養義務,聲請駁回。

判決書指出,丁男因脊椎受傷開刀而無法出外工作,每月僅靠中低收補助維持生計,以致無力維持自身生活,因此要求3名子女應負扶養之義務,依2021年臺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新臺幣20,745元,3人平均每月應付6915元至終老。

法院調查,丁男於1982年1月7日與前妻結婚,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酗酒、賭博之習慣,時有對前妻言語或肢體上攻擊行爲,因此申請保護令;且丁男平常工作不穩定亦未負擔家中開銷,並有搬遷分居及長期未對3名子女擔負照顧責任,2008年經判決離婚,3名子女親權均由母親單獨任之。且丁男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竟夥同他人對其中一名子女施以妨害自由,逼迫透露其母親現住地址,經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確定。

前妻出庭時證稱,3名子女出生後都是由我照顧,丁男工作不固定,一開始我們還有一起住,丁男不固定拿錢回家,大概1994、1995年間丁男就離家了,偶而會回家,回家就打人,而且在外欠債根本不可能拿錢回家,從那時開始由我獨自一個人負擔子女三人所有的扶養費用。」

法官審酌,丁男於3名子女未成年時,既棄其等不顧,並未實際照護相對人成長,甚至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可見丁男對相對人毫無親子情分,審酌上情,若仍令相對人負擔對丁男之扶養義務,即有顯失公平之情,丁男要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用,不應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