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持刀攻擊員警遭起訴 法院「這原因」判無罪

桃園市楊梅區李姓男子2021年因攻擊員警被判有期徒刑3月,他未執行被通緝。警方去年6月到其住處找李男,卻遭李男持刀割傷,桃園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及攜帶凶器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桃園地方法院認爲李男有相關鑑定,判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2年。(賴佑維攝)

桃園市楊梅區李姓男子2021年因攻擊員警被判有期徒刑3月,他未執行被通緝。警方去年6月到其住處找李男,卻遭李男持刀割傷,桃園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及攜帶凶器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桃園地方法院認爲李男有相關鑑定,判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2年。

檢方調查,李姓男子因攻擊員警被判刑,李男並未入監被髮布通緝,楊梅警分局員去年6月到住處找人,卻被李男拿水果刀攻擊,2人員警都爲此受傷,檢方依殺人未遂罪及攜帶凶器妨害公務起訴李男。

不過法院審理,認定李男有殺害、傷害員警及妨害公務等犯行。但根據醫院鑑定,李男有相關疾病,行爲時因此病症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也就是缺乏控制力。參以李男與員警素不相識,常人應無對初次見面的員警痛下殺手的可能,鑑定應屬可信。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李男行爲不罰,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不過鑑定報告中,也建議應對李男施以強制住院治療,審酌李男對於社會潛在危險性不小,目前病情難以控制,認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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