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妻與異性同住求償百萬 「這原因」遭法院駁回
阿德懷疑小美另結新歡後,委託徵信社調查,發現小美於112年1月與一名男子阿勇參加診所聚餐,席間並肩而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一名男子阿勇(化名)有親密互動,甚至讓對方借宿,聲稱此舉已侵害配偶權,訴請小美賠償精神損害100萬元。不過,法院審理認爲,阿德舉證不足,且小美與阿勇的行爲未超出社會一般容忍範圍,判決駁回阿德的請求,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110年12月結婚,但小美於111年10月開始要求離婚,甚至搬離共同住所,逼迫阿德簽字。阿德懷疑小美另結新歡後,委託徵信社調查,發現小美於112年1月與一名男子阿勇參加診所聚餐,席間並肩而坐,聚餐結束後攜手返回小美住所,互動宛如熱戀中的情侶。阿德認爲小美的行爲已違反婚姻誠實義務,嚴重侵害其配偶權,要求小美賠償100萬元精神損害。
對此,小美否認侵權,強調阿勇爲美國友人的子女,兩人早在婚前即因聚會熟識,阿勇只是來臺旅遊順便借宿以節省住宿費。她表示,兩人在餐聚中僅是普通好友互動,聚餐後對方詢問是否能借宿沙發,基於多年友誼便同意。她強調,兩人行爲僅限於朋友間往來,並無不當之情愛或性暗示。
小美也指出,阿德提供的影片中僅能看出短暫勾手,並無牽手、擁抱或親吻等親密舉動,這樣的互動不超出社會一般對好友的認知範圍,無法證明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爲。
法院審理後指出,民法規定配偶應互守誠實義務,若一方行爲不誠實並破壞婚姻圓滿,構成侵害配偶權,另一方得請求損害賠償。然而,侵權成立須舉證,阿德提出的影片及截圖僅能證明小美與阿勇曾同住一室,但無法證實兩人有超出一般朋友界限的行爲,也無其他具體證據顯示小美有情感或性方面的不當舉動。
法院認定,小美與阿勇互動雖略顯親密,但未達侵害配偶權且情節重大的程度,阿德的主張缺乏充分證據,難以成立,遂判決駁回阿德訴訟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