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翁向兒要扶養費遭拒上法庭 曝幼年往事法院這樣判

臺中地院法官認爲,趙未盡扶養義務在先,年老要求兒子扶養,顯失公平,裁定聲請駁回,可抗告。(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中7旬趙姓老翁年輕時離家,將當時年僅3歲兒子丟給祖父母扶養,趙後來因年邁、疾病纏身,向法院聲請要求兒子每月支付他2萬元扶養費;趙子稱,從小遭父親遺棄,依賴祖父母照顧,直指趙未盡到爲人父的責任。法官認爲,趙未盡扶養義務在先,年老要求兒子扶養,顯失公平,裁定聲請駁回,可抗告。

趙翁向法院聲請指出,他的父母替他照顧兒子到大學畢業,且他目前已年過70歲,又是殘疾人士,多病纏身又無工作能力,因此向法院請求兒子每月支付他2萬元扶養費。

判決書指出,趙姓老翁年輕時在婚後對家庭生活不負責任,導致趙的前妻受不了即離婚,便將兒子送到趙的老家,讓祖父母照顧,兒子感嘆道,小時面對父母離異,在他有記憶以來,父親離家沒擔起養家責任,如今要他儘子女扶養義務,他無法接受。

趙的兒子指出,他從幼年跟祖父母共同生活,後來祖父母老了則由叔叔照顧,一直到國中2年級纔跟生母相認,爾後都是由母親負擔他的生活費,一直到高中畢業後,決定搬去跟母親一起生活至今。

趙的前妻證稱,他跟趙離婚主因是趙沒照顧家庭生活經濟,也沒有照顧兒子,生活陷入困難,都是她外出工作獲得薪水來扶養兒子,離婚後就沒有再和趙聯絡。

趙的兒子表示,他目前已建立自己的家庭,現在有2個兒子要扶養,且有經濟負擔,未來還要照顧媽媽,實在沒有能力再扶養父親,希望能免除扶養義務,主張聲請駁回。

臺中地院認爲,趙翁在兒子年幼時極需父母扶養、照顧之際,卻沒有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情節實屬重大,若爲趙的兒子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依《民法》規定,趙子請求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有理由,並駁回趙翁聲請。

針對這類型案件,律師張繼圃提醒,免除對雙親扶養義務,須符合下列4要件:減輕或免除金額可參考內政部每人每月消費所得爲基準;子女在父母主動提出訴訟前,沒有辦法預先的提出訴訟來減輕或免除;必須由子女舉證父母未盡扶養,此部分可以親屬或生活照片爲證;在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確定前,對於父母已產生的費用還是有給付或代償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