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藍白主動出擊 挽救憲政危機(桂宏誠)

大法官爲堵住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特別在憲政制度中爲立法院新創了相對於總統的「被動權」。(資料照,趙雙傑攝)

憲法法庭日前對國會改革法案的判決,被外界認爲幾乎拔了立法院的虎牙,但儘管大法官自願扮演民進黨政權「左右護法」的角色,立法院在野黨也不應氣餒,未來還是要善用具「主動性」的國會職權來監督及因應。

此次憲法法庭的判決認爲,總統和立法院間不具有權力和責任義務的政治運作關係,所以總統擁有去立法院做國情報告的「主動權」,也就是看賴總統「愛去不去」,而立法院則只有「愛聽不聽」的「被動權」。也因此賴總統在釋憲後雖表達願去立院報告的立場,但藍白並不領情,朝野關係仍處於對峙狀態。

司法審判權的性質爲「被動權」,亦即社會通常認知中的「不告不理」,但若人民或檢察官告上了法院,法官並無「愛理不理」的選擇。然而,上開判決卻謂《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僅賦予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及「立法院亦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不僅把「權力」的積極主動性化成「無權無力」,且「被動之權」也是大法官自己加上的法條文字。

大法官爲堵住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特別在憲政制度中爲立法院新創了相對於總統的「被動權」。但憲政制度規範的主要事項,無非是涉及機關間職權分工、機關行使權力的程序,以及該程序中與其他機關間體現制衡或監督的關係。而大法官在總統和立法院間創設出了「主動權」和「被動權」,除捍衛總統不必到立法院受在野黨「糟蹋」外,並未告訴大家這兩項權力的功能是什麼,以及究屬制衡還是監督的關係?

另外,在西方憲政民主國家中,國會調查權乃爲實現制衡或監督職能所固有的權力,但大法官卻極盡限縮該權力的行使。憲法第67條明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這本是基於立法院專業分工的考量。同時,我們也可看到如美國國會也是在專業分工的委員會行使調查權。然而,憲法法庭判決卻宣告委員會行使調查權的「調查專案小組」違憲,只肯認須由立法院決議組成「調查委員會」始爲合憲。

即使如此,立院在野黨仍應就合憲部分主動展開調查權的行使。例如,對於農業部主管「巴西臭雞蛋」等政策措施疑雲,提經院會決議及依法就各黨團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委員組成調查委員會,從實際的運作中凸顯調查權如何遭到捆綁。此種以「行使調查權以養成調查權」的主動作爲,纔可能突破大法官爲保護執政者所畫出的結界。

此外,即將來到的大法官任命同意權審查,在野黨立委應就最新憲法判決的內容,考考被提名人瞭解多少?要求他們表態是否認同?乃至於是否認同「法官造法」,以作爲決定通過任命與否的依據。

總之,立法院在野黨唯有主動行使職權,纔可能挽救大法官已成政權捍衛者的憲政危機。(作者爲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