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千萬股權 李珍妮被判1年2月
到庭聆判的吳春臺律師說,尊重法院判決;李珍妮得知判決結果,激動地說,會上訴到底。
本案起因多年前吳春臺和李珍妮交往期間,出資千萬與李合資開服飾公司,李掛名執行長。2009年6月間,2人分手,吳同年與米凱莉結婚,婚禮前夕李卻傳簡訊及紙條給吳,要求籤下股權轉讓同意書,但吳未同意,事後發現竟被李盜刻印章,將所有的股權移轉到李的名下,因此提告舊愛。
審理中,李珍妮一再堅稱股權是吳給她的分手費,不涉犯罪。她說,吳當初和她協議分手,確曾籤給她1張「股權無條件轉讓同意書」,把合資當做給她的分手費,且公司營運虧損連連,她未獲利,也沒有霸佔公司的動機,應判無罪。
北院審結,合議庭認定李珍妮確實未獲同意擅自轉讓股權,行爲涉及行使僞造私文書、以及3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共4個僞造文書罪,昨判李每罪3到6月不等徒刑,合併執行1年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吳春臺另提出1300萬附帶民事求償,移送民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