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妮案 女兒生父再判吳春臺 代墊扶養費256萬獲賠

▲李珍妮。(圖/本報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名媛李珍妮10年前未婚生女聯電榮譽副董事長明智一度出面自認生父,但李卻公開否認,稱小孩生父是開發金控執行副總吳春臺,並提告請法院確認親子關係,請求吳給付每月15萬元扶養費。雖然吳春臺拒驗DNA,但法院一審仍認定他是小孩生父,判決應付每月4萬5千元,吳、李均不服上訴,但二審仍維持原判

根據判決,李珍妮指控她93年8、9月間與吳春臺交往,發生過5、6次性關係,致使她在94年7月生下女兒,吳還隨她到美國陪產,也按月支付10餘萬元生活撫養費,直到98年5月爲止。李珍妮強調,依據受胎時間,以及女嬰血型、長相均與吳相仿,可以判斷吳就是生父,應付每月15萬元扶養費,並賠償她過去代墊的755萬元撫養費。

但是吳春臺堅稱,女嬰並非他的骨肉,當時出錢養她,只是因爲女嬰「長得可愛」,也拒絕做DNA檢測。法院一審認爲,吳不可能只因爲可愛就每個月花10萬扶養,因此認定女嬰就是他所生,未來應負擔每月4萬5千元撫養費。李珍妮爲索代墊的700多萬撫養費,提起上訴,法院二審仍判吳爲生父、須負擔每月4.5萬扶養費,另判他須賠償李過去代墊的256萬5千元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