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侵吞千萬股權 名媛美女李珍妮二審改判1年1月

李珍妮涉侵吞千萬股權,上訴後改判1年1月。(中時資料照)

名媛李珍妮分與前中華開發金執行副總吳春臺分手後,吳男指控李女盜刻印章僞造股權轉讓協議書,將他名下服飾公司價值1000多萬元的股權移轉到她名下,吳男提告後,一審將李女判刑1年2月,她不服提上訴,二審變更適用法條改判1年1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吳春臺和李珍妮交往期間,出資千萬與李合資開服飾公司,李掛名執行長,2009年2人分手,吳同年與米凱莉結婚,婚禮前夕李卻傳簡訊及紙條給吳,要求籤下股權轉讓同意書,但吳未同意,事後發現竟被李盜刻印章,將所有的股權移轉到李的名下因此提告。

臺北地院將李女判判1年2月、可易科罰金,她不服提上訴堅稱自己是清白的、是司法受害者,但高院佐以吳春臺與她的簡訊及存證信函及相關證人證詞,認定李女犯罪事實明確,但因適用想像競合犯規定改判刑1年1月、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