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舊愛吳春臺…名媛李珍妮遭控「侵佔千萬股權」!判刑1年1月定讞

吳春臺控告李珍妮涉嫌僞造文書,侵佔服飾公司1000萬股權。(資料照/翻攝東森新聞、中天)

記者智勝臺北報導

名媛李珍妮與中華開發金副董吳春臺交往時,2人曾合開公司,但分手後吳春臺指控李珍妮侵佔其名下服飾公司1000萬元股權,涉嫌僞造文書;雖然李珍妮堅稱這是吳當初答應給的分手費,但法院一、二審均認定李珍妮構成4次僞造爲書罪嫌一審判刑1年2月、二審改判1年1月,可易科罰金39萬元。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李珍妮身價上億,2004年間在美國生下一名女兒,當時與李珍妮交往的聯電榮譽副董事長明智,立刻宣稱女兒就是他所生,並辦妥認領手續。但7年多後,李女與宣明智鬧翻,李女改稱前開發金副總吳春臺纔是真正的生父,並改打起確認生父之訴。吳春臺否認並拒絕做DNA鑑定,全案經過多年審理後,法院2017年才確認吳春臺就是生父,並須支付扶養金。

李珍妮過去在與吳春臺交往期間曾合開「格麗姿國際精品公司」,但2人分手後鬧翻,吳春臺控告李珍妮擅自將公司1000萬股權悄悄轉移至她名下長達5年之久,涉嫌私刻印章、僞造文書。一審臺北地院判決,依行使僞造私文書等4罪,判處李珍妮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42萬。案經上訴,二審仍認定李有罪,改判1年1月,得易科罰金39萬元,沒收公司100萬股權。

李珍妮二審出庭時一度啜泣,表示自己纔是司法受害者,希望法院還她清白、改判無罪,同時還在媒體前大吐苦水,痛斥吳春臺是「渣男」、「很不要臉的人」。李珍妮指出,當初2人2009年5月還一起出國慶生,但該年7月吳春臺就轉與米凱莉結婚,從頭到尾都在說謊,就是不想付女兒的撫養費,「我覺得這個人就是小氣巴拉兼渣男!」

在二審仍認定有罪後,李珍妮再度提出上訴,但遭最高法院駁回,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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