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朋教育“課後網”APP侵害用戶權益被網信辦通報 曾因“危害網絡安全”被處罰
中國網財經11月24日訊(記者 牛荷)日前,網信中國微信公衆號發佈通告稱,35款App存在個人信息收集使用問題,其中包括“課後網”APP。
來源:網信中國官方微信公衆號
通告顯示,“課後網”APP(安卓版本:V8.0.2.0.0)存在2方面問題,一是在用戶明確表示不同意打開位置權限後,仍頻繁徵求用戶同意,干擾用戶正常使用;二是既未經用戶同意,也未做匿名化處理,向第三方提供用戶課後網的賬號信息。
資料顯示,課後網所屬企業爲浙江萬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朋教育”)。中國網財經記者就此致函萬朋教育,企業回覆稱,已配合覈查與改進,目前均已把相關情況反饋給網信辦。
針對公示中提到的“在用戶明確表示不同意打開位置權限後,仍頻繁徵求用戶同意,干擾用戶正常使用”一項,萬鵬教育回覆稱,旗下“課後網”App在安卓版本:V8.0.2.0.0中,爲提升用戶良好的教育資訊體驗,故在用戶點擊“教育資訊”版塊時,及時彈出位置權限申請,徵詢用戶地理位置信息,以方便用戶獲取本地化教育新聞。“就該問題,我司已向網警諮詢,網警反饋:如因爲App功能需要,可設置多次提醒。”萬鵬教育稱,經溝通後發現,“徵詢用戶位置信息的提醒”是否爲使用App功能所需上存在理解偏差,以致問題認定上產生偏差。不過,最終考慮到用戶對於徵詢頻次的使用感受,新一版本的“課後網”App已進行優化,已修改爲每週一次“位置權限”徵詢提醒。
而針對公示中“既未經用戶同意,也未做匿名化處理,向第三方提供用戶課後網的賬號信息”的問題,萬鵬教育表示,“課後網”App不存在向第三方提供賬號信息,而是“課後網”App內子產品用戶名信息的數據共享。“在安卓V8.0.2.0.0版本中,出於用戶使用便利性考慮的產品內部子產品數據共享,由於子產品的域名與課後網主域名不一致才導致出現這個問題,目前已取消子產品數據共享,用戶登錄子產品時再次輸入用戶名即可。以上問題,均已在11月17日更新的‘課後網’App版本中改進。”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上半年,課後網(版本7.7.3.2.2)因未向用戶明示申請的全部隱私權限,在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的“淨網2020”專項行動中剛被查違規。
來源: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
對此,萬鵬教育在回覆中國網財經時表示,該問題是“課後網”App用戶隱私協議中文字描述不夠準確,其中“讀取”應改爲“讀寫”,屬於表述上的問題。相關信息也已於4月及時向網警反饋處理。
遭消費者投訴“侵犯隱私”等
記者梳理髮現,今年2月份以來,在聚投訴平臺,有6起關於萬朋教育的投訴帖,投訴內容涉“侵犯隱私”、“系統bug”等。
有消費者今年2月25日在聚投訴平臺發帖稱,“浙江萬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推出的無限寶、課後網侵犯學生個人隱私,其在使用期間可進行錄音、開攝像頭、查看桌面等行爲。若關閉權限則無法正常使用軟件,純屬霸王條款。PC版開機自啓,甚至是在你完全不知道的情況下,且無法關閉,如果家長在該電腦上辦公,請問是否有商業機密被竊取的隱患?”
對此,萬鵬教育稱,2月份提到的這些問題,其中不少涉及到業內競爭導致的不實指責,我司已在相關新聞報道中澄清。
記者注意到,2月14日,萬朋教育微信公衆號曾發佈一則聲明稱,網絡上連續曝出的“聲稱授課教師通過課後網/無限寶進行在線課堂直播時,可以未經授權打開學生端攝像頭,甚至通過使用PS處理過的視頻截圖”均屬謠言!並稱“將通過法律手段追究造謠者、傳謠者的法律責任。”
來源:萬朋教育微信公衆號
曾因違反《網絡安全法》被罰
資料顯示,萬朋教育總部設於杭州,全國40多家辦事處,用戶覆蓋近1500個縣市區教育局、6萬多所學校。旗下擁有課後網空中課堂、美師優課?智慧課堂、美師優課?精準教學、同步課堂、萬數大數據決策分析平臺、中小學數字校園平臺等20多套教育解決方案。
天眼查顯示,浙江萬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6月,註冊資本爲9000萬元。申屠祖斌是持股56.58%(最終受益股份56.8%)的大股東,同時也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杭州網知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是持股9.1%的二股東。
浙江萬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穿透圖部分內容(來源:天眼查)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萬朋教育曾因危害網絡安全被執法部門行政處罰。
2019年4月24日,浙江政務服務網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西公(網)行罰決字[2019]51673號)顯示,浙江萬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浙江省中小學信息技術課程配套網絡學習平臺網站被篡改,造成網絡安全事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公司未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2019年4月16日下午被公安機關查獲。
執法部門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網絡警察大隊表示,該行爲已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違法行爲,且導致危害網絡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浙江萬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