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泄露1萬公民個人信息,判了!
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受理並審結一起涉疫情侵犯公民隱私權糾紛案,判決被告重慶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在其註冊管理的公衆號及權威報紙刊登書面道歉信,向原告趙某道歉,並賠償趙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
案情回顧
2020年7月14日,“沙坪壩區西部物流園一冷凍倉庫部分厄瓜多爾進口凍南美白蝦外包裝新冠病毒核酸呈陽性”的新聞報道一出,相關部門迅速組織涉事產品及購買人員進行核酸檢測。
但在這個時候,被告重慶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卻將一份名爲《重慶已購進口白蝦顧客名單》的文章發佈在其管理的公衆號供下載。該名單包括原告趙某在內的重慶各區縣一萬多名購買進口白蝦人員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詳細個人信息。
幾天內,很多重慶市民都在微信羣裡收到這份名單。大家紛紛查詢自己所在小區是否有相關人員並將該名單廣泛轉載傳播。
圖片來源網絡
原告趙某一紙訴狀將被告重慶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案涉公衆號及權威報紙刊登書面道歉信,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
法院判決
渝北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雖處在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特殊公共事件發生的非常時期,但被告未經相關權威機構授權及原告等名單當事人的同意,且明知侵犯相關當事人隱私的情況下,以“目前是非常時期,沒有什麼東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目的在於希望涉及到的羣衆主動配合官方”爲藉口擅自將涉及原告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的案涉文章發佈在公衆平臺,不但被公衆大量瀏覽轉載,還提供下載,造成了廣泛的二次傳播,致原告隱私嚴重泄露,情節惡劣。
法院認爲,被告行爲不但會導致原告個人信息被泄露並被廣泛傳播,爲其人身、財產安全帶來巨大安全隱患,還會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時期造成社會公衆恐慌,給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負面影響,嚴重影響原告的日常人際交往和正常生活。
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在報紙和案涉微信公衆號刊登發佈書面道歉文章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爲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利用大數據聯防聯控工作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之間相平衡,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專門發佈了《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該通知指出,爲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
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任何組織和個人都需要遵守國家相關規定,科學防疫。若個別媒體和羣衆打着“爲了社會公衆利益、爲了國家和公民人身安全着想”的旗號擅自將通過非法途徑獲得的爲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需要收集的個人信息公之於衆,嚴重侵犯公民的隱私權,甚至可能造成社會恐慌,影響社會秩序,干擾國家統一防疫調控工作,涉嫌違法犯罪。
此外,下載非官方授權或當事人同意的個人信息文件後,在微信羣等社交媒體上進行轉載、傳播,亦會侵犯公民隱私權甚至涉嫌違法犯罪。所以廣大市民在看到相關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的名單時,不能進行轉載、傳播,亦應及時提醒親戚朋友刪除,避免二次傳播給涉事公民造成更嚴重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