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偵查不公開無限上綱 司法公信無限挑戰

檢警調機關將「偵查不公開」無限上綱,讓當事人律師在刑事偵查程序中幾無資訊取得的權利。(圖/視覺中國CFP)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於日前就「偵查中當事人及律師知悉偵查進度及取得資訊」做出決議,並提出兩項改革建議:建立偵查中當事人資訊取得權制度原則上應保障當事人及其律師在偵查中的資訊取得權與閱卷權;檢警調等偵辦單位傳訊被告嫌疑人時,應同時告知所涉犯之罪名案情,也應適時主動將偵查進度告知當事人或其律師。

此項決議,彰顯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的問題。由於檢警調機關將「偵查不公開」無限上綱,讓當事人與律師在刑事偵查程序中幾無資訊取得的權利。司改國是會議能延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之意旨,強化偵查中當事人與律師的資訊權,確實有助於提升人民對偵查期間的司法信賴,以達到司法改革的目的,此項決議內容深值讚許!

向來刑事偵查程序中的當事人,不論是「被告」、「告訴人」,還是其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若非檢警調機關主動開示卷證資料予當事人,在偵查程序中,當事人能夠取得的案件資訊難上加難。如果在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時,辯護人也不得檢閱卷證資料,又如何能期待辯護人能確保被告的人身自由,而免受檢方「不當羈押」的侵害?

幸蒙司法院大法官在2016年間已做出釋字第737號解釋,明確指出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的理由及相關證據,俾利有效行使「防禦權」,俾符合《憲法》中「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而在湯德宗大法官提出,林俊益大法官加入的「部分協同意見書」中,也明確表示「羈押審查之程序,須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以有效行使防禦權,避免發生違法羈押,始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此號大法官解釋,也促成《刑事訴訟法》增訂第33條之1規定明文賦予辯護人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具有檢閱卷宗的權利。

不過,我國實務「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不是隻有辯護人在羈押程序中的閱卷權,告訴人的閱卷權或資訊取得權,也是攸關告訴人的重大權益,但目前均未受到法律保障。特別是在被告獲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提起「再議」的程序中,由於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完全無法檢閱卷證資料,僅能憑藉一份不起訴處分的內容聲請再議,如何能期待告訴人具體指摘不起訴處分違法不當之處,使告訴人能透過再議制度確保自身權益?再者,縱使告訴人聲請再議後,上級檢察官將案件發回續行偵查,告訴人也只會收到一紙簡單的「發回續偵」通知單,關於發回理由或有待偵查事項檢察機關卻絲毫不予告知,則告訴人又如何主張權利或舉證犯行

檢察機關往昔憑藉「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尚方寶劍,讓社會大衆猶如霧裡看花,始終無法探知檢察機關之偵查內容;也讓「再議制度」淪於形式,上級檢察官得不附理由,恣意決定是否予以發回續偵。但因當事人苦無卷證資料可資參閱,難以指摘檢察機關的錯誤,也無怪乎社會大衆對於檢察機關的信賴感尚難建立,也影響整體司法制度給予人民的形象

筆者在此呼籲法務部,應合理限縮「偵查不公開」的適用範圍,並由立法院修改《刑事訴訟法》,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意旨,儘速在「再議程序」中,賦予當事人檢閱卷宗的權利,或增訂告知義務的規定,俾使告訴人能維護自身權益,被告也能有效行使「防禦權」,以達到《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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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