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 提升司法信任的第一步!
▲ 立委吳宗憲過去擔任檢察官的一段經歷,讓他深刻體悟到:一個不經意的動作,甚至一張傳票,就可能害人一輩子。(圖/記者屠惠剛攝)
● 徐榮生/企業主管
不久前,立委吳宗憲質詢法務部長鄭銘謙,說了他一個一生難忘的親身經歷。他擔任檢察官時曾偵辦一位基層公務員,案由是貪污罪,開完庭後,很客氣地請他離開,以爲是皆大歡喜的結果,當事人卻過來跟他說,「檢察官,你這張傳票害慘了我一輩子」,因爲傳票上面是《貪污罪條例》,他的長官與家人都嚇得半死,長官馬上把他移到比較邊邊的位置。這件事讓吳宗憲後來都會拿來告訴他帶過的每一位學習司法官:一個不經意的動作,甚至一張傳票,就可能害人一輩子。
「偵查不公開」一直沒有落實,確實毀了許多人。例如史上最倒楣老闆呂炳宏,被媒體報導是他員工殺人的共犯,雖然最後不起訴,但「殺人犯」標籤卻如影隨形;新聞記者郭玫蘭獲不起訴已經好幾年了,但「共諜」標籤一直讓她找不到工作;南港女模命案無辜涉案的樑小姐,事業與人生卻再也回不來了。 而這些都只是冰山一角。
▲ 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被稱爲是「史上最衰僱主」。(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立委一屆又一屆的輪替,依舊是同樣的質詢話題,記錄着司法的無能與頹廢。都說「違反」偵查不公開要好好的調查,但是每一件調查到最後幾乎沒有人被處分。如果連最基本的準則與規範都不被司法人員重視,司法紀律可說是蕩然無存!難怪多數民衆對司法滿意度很低,近85%民衆認爲檢察官辦案會受政治力影響,司法改革只是空談與口號。法務部的「偵查大公開」連監院都看不下去,108年就有正式的調查報告指出,檢調偵辦社會矚目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嚴重,侵害人權。
「被調查」並不代表有罪或是被起訴,「偵查不公開」主要用來規範檢察官、警方、調查局等政府單位。因爲在偵查初期,證據並未蒐集齊備的情況下,嫌疑人身分、犯罪動機、犯罪過程等都是不確定的,隨着證據調查的進展,必須對於偵查假設進行排除與確認,或是擬出新的推測,若在不清楚案情的時候就公開訊息,可能會發生串供、逃亡,或讓無辜的人受害,尤其在網路資訊高度發展的此時。若當事人被貼上罪犯的標籤,即使最後獲得不起訴或無罪的判決,也無法回覆原來的人生,卻成爲實際受到懲罰的「標籤犯」一路遭受霸凌。
▲ 偵查初期,證據並未蒐集齊備的情況下,嫌疑人身分、犯罪動機、犯罪過程等都是不確定的。(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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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官方雖設有監督偵查不公開的機制,但實際上完全沒有效果。因爲破大案「記功」,違規只記「警告」的規定,讓部分執法人員根本不把「偵查不公開」當一回事。而違規被懲處者,更是少之又少,根據統計,各地檢署2019年至2023年底,檢討違反偵查不公開有7,255件,卻僅成立367件、懲處15人。部分地檢署還任由媒體隨意出入檢察官辦公室,有些案件就像實境秀,媒體以聳動標題,繪聲繪影的撰寫偵查細節,與警方動向幾乎同步連線,讓人搞不清楚到底是國家的司法偵查機關?還是電影公司?
曾有檢察官投書媒體,初任檢察官的使命「透過程序正義,依照證據仔細發現實體正義。」在面對現實的檢察實務中並不是如此。
▲ 目前官方雖設有監督偵查不公開的機制,但實際上完全沒有效果。(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檢警媒體關係」 有着利益共生的結構。媒體搏版面、搶點閱率,不惜踐踏媒體倫理也要把新聞「電影化」;檢察體系歌功頌德的英雄文化又關係着人事升遷;警政扭曲的績效制度下,導致浮濫移送、連被告和線民都可以造假。這種種對無辜的第三人、不想曝光的原告、被告,都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等新聞熱潮過了,無辜的人也被毀了一生。
民衆喜歡「重鹹」口味的訊息,欠缺識讀能力,從「偵查大公開」到「全民獵巫」凸顯了臺灣羣衆的公民法治素養,也讓檢警與媒體「互利共生」的關係愈來愈難捨難分。如果民衆認真思考每一宗犯罪背後真正的問題,真的要爲被害人尋求公道,那麼,依照法定程序找到真正的真相,纔是《刑事訴訟法》上「真實發現」的真諦。
「偵查不公開原則」是爲了保護刑事訴訟被告及相關人合法權利,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並維護偵查工作順利進行之重要制度。最近有立委提議「偵查不公開法制化」,不要只依賴法務部球員兼裁判的「內控」。因爲事關人民的名譽與基本人權,國家的司法機關務必落實偵查不公開,這是司法要贏得人民信任的第一步。如果放任國家檢警司法機關爲了一己之私,繼續踐踏人民,下次受害的人,或許就是你或我。
▲ 國家的司法機關務必落實偵查不公開,這是司法要贏得人民信任的第一步。(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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