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朝平》廣電三法違憲 撤照違法
NCC拒絕讓中天新聞臺換髮新執照,引發外界質疑政府打壓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劉宗龍攝)
通傳會否決中天新聞換照一案,嚴重戕害言論自由,唯傳播學界及法學界仍多「變色龍」,紛紛撰文發聲爲NCC護航辯解。變色龍們辯護的主流主張認爲,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新聞臺並非萬年執照,定期換照乃依法行政,NCC的決策,有理,且無關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
此說詭辯矣!最大的盲點和誤謬在於:同屬新聞媒體,報紙雜誌等紙媒體,並無換照之規定,何以廣電媒體卻須定期換照?紙媒體能享有100%的言論自由,廣電媒體卻只能享有執政黨和政府允許的言論自由?廣電媒體的所有權人不同,享有的言論自由也有差異?不同的媒體,享有不同尺度和標準的言論自由,難道臺灣媒體的言論自由,也是「一國兩制」甚至「一國多制」?
廣電媒體定期審議換照,源自廣電三法及其相關規定,但是,廣電三法有沒有違憲的問題呢?《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載明:「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1條則說「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換言之,中華民國國民,無論其宗教信仰、種族、黨派、也無論其是否在媒體工作,也不論其在廣電媒體還是紙媒體工作,所享有的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法律上所享有的權益,就應當一律平等,怎麼會因爲在廣電媒體工作,他們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就受到了特定年限的限縮?
不僅如此,廣電三法還將廣電新聞業者的董監事資格、總經理資格履歷、股東背景、經營成效、製作內容、排頻、區塊甚至頻道價格、月費等等,鉅細靡遺地加以管控箝制。這樣的管控箝制,未見於紙媒體,也沒有實施於新興的網媒、通訊傳媒如LineTV,AppleTV以及OTT平臺。廣電三法對廣電業者的箝制與管控,違背了憲法人人平等的精神,限縮了廣電業者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的自由,是嚴重的職業歧視。
更讓人啼笑皆非的是,NCC遂行換照審議時,大量參考了所謂觀衆的檢舉內容和數量,這樣的作法,等同於煽動不同意見的族羣霸凌另一羣人,並某種程度地限縮了他人的言論自由。這不僅有違人人平等的原則,且將陷社會於相互對抗、相互敵視的危機之中。
簡單說,廣電三法與其相關行政命令所構成的「法網」,徹頭徹尾是一套違憲的法規。那麼,NCC根據違憲的法規,對中天換照做出的裁決,以及對其他廣電媒體所做的任何裁罰,還有正當性嗎?
當然,爲NCC辯護的變色龍們,定然會用兩點理由來駁斥廣電三法違憲的論點。一是廣電頻道是公共資源,不容濫用。二是廣電三法未修訂前,惡法亦法,依法行政有其正當性。
無線頻譜確屬公共資源,根據憲法的平等原則,屬於公共資源的無線頻譜應該公開競價拍賣,以求機會均等。包括中天新聞在內的衛星頻道及有線廣播電視頻道和系統,純屬商業頻道,與公共資源毫無關係,其經營管理早應全面自由化,讓市場機制和觀衆的遙控器來決定各個頻道的存活與轉型。
然而,廣電三法和NCC目前的政策行爲,既不敢捋無線頻道既得利益的虎鬚,也無能開放衛星頻道和有線電視系統的市場競爭。如今,NCC否決了中天換照申請,主委護駕公廣集團進駐,非但搞不定其他頻道代理集團,又鬧出總統府在後授意的「腥聞」,足見在嚴管的廣電產業裡,只有利益之爭,沒有言論的自由。
其次,如主張「惡法亦法」有理,那麼,動員戡亂時期的戒嚴法系,不也是惡法亦法嗎?何以事隔幾十年,民進黨要推動所謂的轉型正義呢?說穿了,NCC撤了中天的照,變色龍們拍手叫好,只因爲他們根本不在乎所謂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他們將中天換照一案視爲「敵我鬥爭」,既然是敵我鬥爭,當然不會將言論自由授予敵人了。
惡法非法,廣電三法是臺灣解嚴後的黨國威權主義的餘孽,違憲的廣電三法至今猶存,一是行政機關的便宜行事,一是立法機關的怠惰無能,一是廣電業者的噤若寒蟬。唯有廢了廣電三法,才能證明中華民國有別於中國大陸,是個遵行憲法,捍衛言論自由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