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抵國外已繳稅款 無須提交使領館驗證

財政部將在近日核釋,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遺產贈與稅規定,扣抵其在國外已繳納的相關稅額時,若已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可不需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的驗證文件

現行納稅義務人若適用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或與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關就國外所得或財產並同課稅時,其依國外稅法已納的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可在規定限額的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但應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並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經認許機構的驗證,才準扣抵。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考量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驗證,只能以文件的形式效力予以證明,稽徵機關仍須就納稅證明內所載事實內容實質審認,同時也參考其他國家對於相關規定的制定,因此基於稅政簡化及減少納稅依從成本,若納稅義務人慾扣抵上開相關稅額,則可提出所得來源國或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不需檢附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驗證文件。

但若是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認爲所提納稅憑證不足,如有需要,納稅義務人仍應備妥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事實的文件,以供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