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給男友前任40萬賠償,分手後想要回來,法院:駁回訴求
(原標題:女子給男友前任40萬賠償,分手後想要回來,法院:駁回訴求)
林女士立下字據,給付男友的前女友魯女士40萬元,作爲介入對方感情而進行的物質和精神損失“賠償”。可在與男友分手後,林女士反悔了,又將魯女士告上法院,索要已經送出的40萬。記者今日獲悉,西城法院認定林女士基於自願給付魯女士的“賠償”屬贈與性質,並已實際給付,林女士喪失了任意撤銷權,駁回了林女士的訴訟請求。
魯女士與於先生曾經是男女朋友關係,在戀愛期間,魯女士發現男友結識了林女士。去年3月,於先生和魯女士分手,跟林女士開始談戀愛。林女士立字爲據,自願賠償魯女士人民幣40萬元整。此後,林女士按照協議約定,將40萬元分兩次給了魯女士。
不過,在與於先生分手後,林女士反悔了。她將魯女士告上法院,認爲雙方簽訂的協議違反了公序良俗,是無效合同。而且魯女士如有經濟損失,也應該向前男友于先生索賠,她並沒有義務賠償。
魯女士反駁稱,涉案合同是林女士在自願的基礎上出具的,林女士親筆書寫並簽字,不存在任何違法情形。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沒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也不存在脅迫、欺詐和乘人之危。
魯女士還向法院出示了銀行流水,證明自己在戀愛期間爲準備婚禮支付了房屋裝修等各項費用,在與男友分手後,她還因心理不適就醫。魯女士想以此證明,自己因林女士插足,在物質和精神上確有損失。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爲,戀愛過程中的分手和與他人重新建立戀愛關係不同於侵犯合法婚姻關係的出軌等行爲,均屬當事人的自由,不被法律禁止。魯女士支付婚禮各項費用造成的物質損失及分手造成的精神損失與林女士的行爲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林女士並無法律上賠償魯女士損失的義務。
不過,法院查明,林女士作爲新女友,在介入被告魯女士的感情後,產生道德上的歉疚之意,而對魯女士的物質、精神損失進行了自願的補償。此案中的合同滿足贈與合同的構成要件,其性質實質上應當爲贈與合同。林女士基於自願給付魯女士的“賠償”,其性質爲贈與,該贈與合同已經生效並實際給付,林女士已喪失任意撤銷權。
此外,法院認定,涉案合同並未存在“轉讓男友”等違背公序良俗的約定,僅約定補償或賠償魯女士確實發生的物質和精神損失,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法院駁回了林女士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