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造假陸情資 供出共犯獲減刑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上校蘇永玲(左)、中校蘇薪名(右黃衣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判決指出,蘇永玲負責大陸情報工作組織布建及情搜任務,接受蘇薪名提供情資;蘇薪名二○一八年至二○二三年間上網購買、蒐集大陸人民身分證,另搜整、編撰大陸軍港軍艦船舶動態等資訊,提供蘇永玲陳報軍情局。

蘇薪名再以切換通訊軟體使用者帳號,一人分飾兩角,杜撰與陸籍人員聯繫不實對話紀錄,連同其自行搜整資訊,由蘇永玲回報軍情局,共申報獎金六五四萬三七九三元、美金十四萬四八○○元;蘇永玲收受八十五萬九四五元,其餘一○一四萬四七二四元由蘇薪名收受。

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洗錢罪嫌起訴。蘇永玲認罪,稱信任蘇薪名確有情報人員存在沒提出懷疑,二○一九、二○二○年才知蘇薪名自行使用款項。

一審以二人擔任軍職近廿年,長年受國家栽培,利用職務上機會、情報工作監督查覈不易等特性詐取財物,嚴重損及國家安全,敗壞軍紀;考量認錯並繳回犯罪所得,判蘇永玲七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判蘇薪名六年徒刑,褫奪公權五年,均沒收犯罪所得。

案件上訴,高院認爲二人在密接時間多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手法、侵害法益相同,應以接續犯論處一罪,一審以立案時間不同分論並罰不恰當;另蘇永玲供出另案共犯,應依法減刑,撤銷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