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販毒稱供出上游求減刑 內容不實被法官打臉

屏東李姓水電工販賣安非他命未確實供出毒品來源,上訴求減刑被二審法官駁回。(安非他命示意圖,本報資料圖照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屏東一名李姓水電工去年2、3月間因工作較少,4度販賣安非他命給廖姓男子被查獲,被依販賣二級毒品罪判刑5年6月,李男認爲判刑過重,上訴請求輕判。高雄高分院法官審理髮現,李男在被捕時未供出他的毒品來源是賀姓男子,另供出的蘇姓毒販的資訊也不正確,令警方撲空,買毒的供詞也前後不一致,頻被法官打臉,駁回其上訴。

李姓水電工上訴聲稱,他4次販賣安非他命給廖姓男子都是少量,3次1000元、1次500元,共得款3500元獲利不多,且當時因水電工作較少,他已婚,有兩個小孩要養,纔會向賀姓男子買毒,除自己施用外,也轉賣給廖姓男子,所賣的也僅廖男一人,爲害的範圍較小。他又辯稱,他供出毒品是向賀姓男子購買,有供出毒品來源,讓警方得以循線逮捕賀男。

二審法官查出,李男在去年1月16日向賀男買安非他命聲稱是買一錢,價格4萬元,但賀男被捕後供稱當時李男向他買四分之一錢,還有2個米粒大的殘渣,價格是5千元;另又聲稱在111年底向賀男買一錢的安非他命,前後的供述並不一致,而且李男賣毒給廖男是在去年2.3月間,且李男本身也有施用毒品,兩者相距一個多月,顯然賣給廖男的毒品來源不是賀男,李男的供詞並不實在。

另外,警方也向二審法官證稱,李男在警方及檢方偵查及一審審理時,均未供出他的毒品來源是來自賀姓男子,對警方查獲賀姓男子販毒並沒有幫助。李男又供稱他的毒品另來自蘇姓毒販,警方前往查緝也無所獲,其供詞顯不實在。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定,李男未確實供出毒品來源,無法適用減刑條例,因此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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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